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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生态技术调查官+专家陪审员”参审案件宣判

发布时间:2023-12-02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出台后

  全省首例“生态技术调查官+专家陪审员”参审案件宣判

  11月29日上午,永春县人民法院在仙夹镇龙水村村部开庭审理被告人郭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系我省首例同时运用“生态技术调查官+专家陪审员”审结的涉生态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2022年11月间,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到永春县仙夹镇龙水村某山场非法采伐其向他人购买的林木。经鉴定,立木蓄积量31余立方米,数量较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郭某某的滥伐林木行为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且生态资源未得到有效恢复,检察机关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郭某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案件诉至永春法院后,为更好查明案件事实,永春法院依托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聘请了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库林业方面的专家尤芬蕾、林达恒担任本案生态技术调查官,对林业部门出具的生态修复方案及林业碳汇测算意见进行论证,出具《专家评估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案》。永春法院据此向被告人郭某某阐述了毁坏林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后果和法律责任,并引导被告人郭某某通过认购价值相当的林业碳汇替代性履行本案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

  庭审中,两位生态技术调查官接受法庭的咨询,并对《专家评估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案》进行了专业解读。环境保护专业的专家陪审员从专业角度还原案件事实、认定关键证据等,为法官厘清专业问题,准确适用法律进行定罪量刑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该案经过审理,法庭当庭宣判,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责令郭某某缴交生态修复费用7704元。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周琳)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fazhijianshe_1201/379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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