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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新吴:“醉”上加罪 欲盖弥彰,判了!

发布时间:2023-12-16 来源: 江苏长安网 作者:佚名

  

  

  “原以为开完车再喝酒,就没有证据能证明我开车时是喝了的,可以混淆视听……我错了,愿意接受处罚。”

  “我以为编造自己在检测前才喝的酒,就可以不被处罚了,现在知道我错了。”

  今年11月,两名危险驾驶被告人庭审最后陈述感慨地说道。

  总有那么一部分人怀着侥幸心理,妄图通过“二次饮酒”的方式蒙混过关,TA们能够逃过法律的惩罚吗?

  近日,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依法对两起“二次饮酒”逃避处罚的危险驾驶案提起公诉。

  

  2023年8月16日晚,嵇某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回家,途中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知晓自己将面对刑事处罚,嵇某某立马驾车逃离,回家后再次饮酒,半小时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抓获时,嵇某某家中茶几上还摆放着酒瓶、酒杯和未饮完的洋酒。后经鉴定,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mg/100ml。

  2022年7月19日晚,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回家,途中因为醉酒停在路边昏睡,被巡逻铁骑查获,后趁铁骑不备驾车逃离。王某某为躲避交警躲藏至女友家中,次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后称自己是在女友家中饮酒,第一次查获时并未饮酒。后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

  法院判决嵇某某、王某某均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我们在办案中了解到,不少人存在认识“误区”,认为酒驾被查时再饮酒,交警就无法证明是酒驾,将免于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为逃避处罚“二次饮酒”,不论是事实还是谎言,均将受到法律制裁,醉酒驾车已经是违法犯罪行为,为逃避处罚而“醉”上加罪,更会被严惩。


原文链接:http://www.jszf.org/zyyg/jscawq_320/xuxi/202311/t20231127_93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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