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在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案,李某某、迎某等16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
2023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孟某某、刘某某分别组织福建省、吉林省、辽宁省、云南省4地考生,通过中间人黄某某、桑某某、王某某、张某介绍来通辽市,以作弊方式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
考试前,由被告人李某某组织卢某、薛某某等人向作弊考生提供相关设备,而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薛某某等人组织考试作弊的情况下,仍为参加驾驶证理论考试作弊考生提供帮助,协助作弊考生安装作弊设备。待考生进入考场后,薛某某等人在场外利用无线传音设备等向考场内的作弊考生传递答案,并从中牟取钱财。在此期间,李某某买通身为监考考官的被告人、通辽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考试中心监考民警奚某某,由奚某某提前将理论考试考场内的屏蔽器关闭,并在考试过程中为作弊考生提供帮助。
本案涉案人员广,其中包括利用职务之便、授意奚某某协助外省考生作弊的通辽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车管所副所长迎某;以负责维护考场秩序的名义、伙同他人长期收取各驾校负责人及李某某“维护费”的通辽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督察大队辅警安某某;以及利用驾校教练员身份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卢某,安排驾校学员以作弊形式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从中牟取钱财的白某某、周某。从公职人员、相关工作人员到驾校教练员都参与此案,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迎某、奚某某、安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身为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卢某、薛某某、桑某某、孟某某、周某某、黄某某、张某、王某某、刘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跨省作弊,情节严重;被告人白某某、周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被告人王某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明知他人组织考试作弊,仍为其提供帮助;以上16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发表了量刑建议,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分别就定罪、量刑等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本案将择期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