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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新规:15种从重5种免刑!专家: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法律社会效果统一

发布时间:2023-12-23 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迅速引发社会关注。

  《意见》提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但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但《意见》并未放松对严重醉驾行为的惩治和处罚。《意见》具体规定了因酒驾、醉驾曾受过处罚等15种从重情节,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10种情形,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从重处理;同时明确了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5种情形。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意见》的制定和出台,充分彰显司法和执法部门与时俱进的法治思维和宽严相济的精神,也是对近年各界呼吁适当提升醉驾入刑标准的回应。

  宽严相济治理醉驾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以来,醉驾入刑的治理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实效。与此同时,醉驾案件数量占比大幅上升,大量贪杯之人被贴上“罪犯”标签,对个人及家庭造成严重影响,也是不争的事实。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此次《意见》的出台,充分兼顾惩治与预防、公正与效率、刑罚手段与非刑罚手段的协调性。尤其是,《意见》按照“酒后危险驾驶行为+醉酒程度+有无从重情节”的模式确定从宽和从严的具体标准,体现了依法办案、宽严相济的执法和司法理念,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主要难题和突出问题,能够对未来一个时期醉驾案件办理工作提供有效指导,对完善我国醉驾治理体系有重要意义。

  《意见》第10条列举了醉驾的15种从重处理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等。

  “对严重醉驾行为,还是要严管到底。”法律界人士指出,《意见》还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10种情形,突出对发生实际损害后果、醉驾行为危险性大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大等案件的从严处理,避免有的人心存侥幸。

  而《意见》第12条规定的5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包括: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这一规定是对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小的醉驾行为人,在刑罚上予以从宽处理,但在行政处罚上仍给予严格的处罚,体现了行刑衔接的醉驾治理思路。”法律界人士指出,《意见》同时规定了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宽处理情节,明确综合行为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行驶情况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但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意见》还从普法宣传、协同治理、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等方面提出了综合治理的举措,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引领轻罪治理现代化

  对于《意见》的出台,受访的法律界人士均给予高度评价。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吴允锋指出,《意见》进一步规范统一了依法惩治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司法标准,建立了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为当下日益增多的轻罪案件综合治理提供了可以参考的模版,必将为推进我国轻罪治理现代化发挥重要引领作用。

  根据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最高刑期为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吴允锋表示,在整个犯罪评价体系中,危险驾驶罪属于“轻罪”,但在实践中,被评价为犯罪和接受行政处罚对行为人的影响可谓天壤之别。

  “‘罪犯’的标签将对行为人及其家人产生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实际上,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不管是最高司法机关还是不少地方司法部门都出现了这样一种倾向,即对部分形式上已符合刑法规定的醉酒驾车行为建立一些出罪事由或者路径。”吴允锋说。

  2017年5月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就指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现阶段,人们对醉驾的危害有了更深的认知,醉驾行为已得到明显扼制。此次出台的《意见》充分考虑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吴允锋说。

  记者注意到,此前,不同地方对醉驾行为的入刑和量刑标准,在司法层面有不同规定。此次《意见》规范统一了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标准。根据《意见》第4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驾,公安机关应当决定是否立案。

  吴允锋指出,《意见》在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权利、确保办案质量的基础上,建构了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明确了醉驾案件的证据收集要求,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条件、诉讼时限、强制措施等作出了具体安排,为办理醉驾案件开辟了快速通道,必将大大促进醉驾案件办理全流程提质增效,真正体现了惩治与预防相结合、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现代化要求。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86/u1ai16699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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