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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工资只是“民事纠纷”?“包工头”拖欠54万工资被判6个月

发布时间:2023-12-27 来源: 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

  工人付出劳动获取报酬天经地义,但有一些老板故意拖欠工资,拒不支付,认为这只是“民事纠纷”,殊不知已经触犯了刑法。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拖欠54万工资不付

  

  汤某家住大庆市高新区,是一个“包工头”。2020年初,汤某承包某建设公司一个项目中的部分工程,雇佣范某、赵某等人施工。施工完成后,汤某未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拖欠工资高达54万元。工人们讨要无果,向相关部门求助。

  

  2023年4月,高新区相关部门向汤某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于4月13日前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汤某表示“手头没钱、无力支付”。

  

  2023年6月,在相关部门协调下,汤某通过民间借贷方式借款27万元,并注明此款专款专用,用来支付其所拖欠工人工资的50%。然而,收到此款后,汤某并未发放到工人手中,而是将部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剩余10万元存于其妻银行卡内。

  

  汤某自认为这是民事纠纷,殊不知,他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很快,汤某被抓。立案后,为减轻处罚,汤某家属积极偿还。

  

  “包工头”被判刑半年

  

  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并已偿还所拖欠工资,故可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汤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汤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汤某痛哭流涕地对自身行为表示后悔,承诺今后痛改前非,决不再犯类似错误。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罚规定

  

  法官说,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支付劳动报酬,这是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的基本表现。无故拖欠工人工资报酬,可能会影响工人自身及其家人生存生活,影响社会和谐及正常的经济秩序,导致社会诚信缺失。”法官说。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和个人,每一份劳动付出都应有所回报,劳动者除了个体的生存,还可能背负着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的重任,每一分收入可能都关联着医疗、教育支出等费用。无论如何都应该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放到更重要的位置,切不可逾越法律红线。

  

  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遇到恶意拖欠工资报酬的情况,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44/2023-12/25/content_127029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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