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奎屯大队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高等级公路交警支队奎屯大队
告知人:闫赫、郑辉
被告知人:张*
被告知单位名称:无
法定代表人:无
告知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12月25日12时57分,张*驾驶牌号为吉AS**6挂号重型车辆运输半挂车行至连霍高速3819公里,实施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张*实施擅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拟决定给予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高支队奎屯大队
2024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