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因在校内玩闹导致意外伤害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责任该怎么划分呢?广东某中学发生的一起搞恶作剧导致同学重伤的民事侵权案,日前已宣判。
搞“抽凳子”恶作剧
不料致同学重伤
思思和小杰就读于广州市某中学初一年级,二人是同班同学。一天午休时,思思起身与前座同学交流,小杰路过思思座位时,突起“玩心”,偷偷将思思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离,思思坐下时不慎坐空并摔倒,后脑碰到凳子后躺地不起。
事故发生后,摔倒的思思第一时间被同学和值班巡逻的老师送去了学校医务室并通知了家长。摔倒后的思思出现了呕吐,脖子疼等症状,其家长赶到学校后,带思思去校外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只是表面的挫伤。
之后的几天里,思思尝试去学校上课,但是感觉身体很不舒适。最明显的反应就是眼睛痛,盯着黑板会流泪,并且连着后脑发痛。不久后思思再次被送往医院,这次的检查结果令人大吃一惊。
原告诉讼代理人刘继:事故造成思思同学视神经挫伤,视力急剧下降,最初下降到0.04、0.05,后面虽然有所恢复,但无法完全恢复。她主要受伤的症状是头痛、眼睛痛、脖子痛,尤其是手痛得写不了字,所以思思休学了一年,第二年重新读初一。
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至高安市人民医院。经诊断,刘某上面两颗门牙折断。刘某父亲出具的司法鉴定显示,刘某因牙折断后续治疗费为21440元。
刘某父亲与金某、胡某的监护人、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是向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学校,两名学生的监护人赔偿原告治疗费、经济损失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金某、胡某虽然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作为在校学生,应当有与其心智发育水平相当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三人课间期间一同跑去上厕所,金某、胡某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在追逐的过程中互相拉扯造成刘某摔倒、受伤,其二人的行为与刘某的损伤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金某、胡某应当对案涉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表示,两名学生承担的是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两名学生的家长承担的是监护人责任,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刘某未确保自身安全,下课后,在人员密集的学校过道追逐奔跑,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其本人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某监护人、胡某监护人、所在小学分别承担30%、30%、20%的赔偿责任,原告刘某自行负担损失的20%。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