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小郑保险意识较强,于2022年9月18日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期缴型分红险和附加住院补偿医疗险。2023年9月19日,保险公司给小郑发出手机短信提醒,称第二期缴费日已经到期,要求其务必在60日的宽限期内续交保费。小郑因为连续出差,工作较忙,一直未来得及续保。
10月25日,小郑在骑摩托车时受伤,住院治疗共花去3万余元。出院后,小郑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称小郑受伤时已超出保险期限,保单已处于失效状态。小郑多次找保险公司,均吃了闭门羹。
小郑为此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莎。
王律师认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续保宽限期内合同未终止,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在续保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王律师说,即使保险合同中有关于续保宽限期拒绝理赔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如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赔偿,需提供证据证实其履行了上述提示义务,否则该格式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理赔义务。
王律师在此提醒,很多市民购买保险后,到了续保时因忘记缴纳保费,又错过了宽限期,最终导致保单失效。因此在投保时,一定要清楚合同内容,并及时续保,以免超过宽限期后,自己的保障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