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新闻当事人周某诉新闻记者赖某及重庆电视台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一般人格权的案件,最终判决记者赖某及重庆电视台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依法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
拍摄电视民生栏目
记者和媒体被起诉
2023年11月11日,重庆电视台某民生新闻栏目接到群众反映,称沙坪坝区某小区内业主装修房屋产生了大量建筑砖头和垃圾堆放在公共过道上,挡住了消防栓,给整栋楼的消防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该栏目记者赖某接到任务后赶到现场进行了拍摄采访。采访中,赖某拍摄了楼道现状及周围群众对该事件的看法,群众指认楼道中的垃圾是张某家装修所产生的。随后,记者赖某对张某进行了拍摄采访。
拍摄过程中,周某(张某之子)出现在镜头前,否认建筑垃圾是其堆放的。而后,社区工作人员与周某商量由社区组织建筑垃圾清运,费用由周某家承担。最终,建筑垃圾先由社区出面进行了清理。
次日,该新闻栏目抖音账号发布短视频报道了该事件。
周某看到视频后,认为记者在拍摄视频时未出示记者证、未征得其本人同意,在播放视频时也未对其本人肖像和声音作特殊处理,导致视频播出后其同事知晓了该事件,给其生活造成了负面影响,遂将记者赖某及重庆电视台一同诉至法院。
判决:
视频没有失实报道
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居民代表姜某、邻居刘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均表示栏目组发布的视频同采访现场情况一致,并不存在失实报道。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小区居民因不满楼道长期堆放建筑垃圾寻求新闻媒体报道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方式。记者赖某进行的采访拍摄,属于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进行舆论监督的行为。
本次新闻报道目的是客观真实地在观众面前展现事件的全貌和过程。纵观视频报道内容,主要是对拍摄的群众言论进行客观展示,其中穿插的导语和正文也只是针对群众反应事件原因和情况进行归纳总结,以及推进节目进展的逻辑性话语,并未发表对本次事件以及人物的主观上的见解或者立场,周某在采访时进入拍摄画面并发表言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新闻并未对周某个人的言行发表任何评论或者使用侮辱、诽谤等损害人格尊严的言辞。故被告为了公共利益在遵循报道真实、客观、妥当的前提下制作栏目并发布,其不可避免地使用原告的肖像、言论等,在使用过程中,被告并未对视频内容进行丑化、恶搞等加工,也并未捏造、歪曲事实或者使用侮辱贬损性言辞,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记者赖某及重庆电视台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依法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律鼓励以舆论监督方式
维护公共利益
《民法典》对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规定了免责条款,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若不存在捏造、歪曲事实的情形,而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就不构成侵权,也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鼓励和保护为维护公共利益所进行的报道和舆论监督。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新闻报道自由是一项法定的权利,正当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等行为,具有社会正当性。在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揭露社会不良现象时,不可避免地会对相应的民事主体的名誉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
《民法典》对新闻报道的一系列规定给新闻从业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厘清了“舆论监督”与“名誉权”冲突的边界,也对新闻媒体为公共利益对某些事件进行“曝光”的行为给予肯定。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了新闻报道应遵循真实客观,对事实尽到合理核实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