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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费1万余元购买保健品致害 消费者诉商家获退一赔十

发布时间:2024-03-25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王天在大河公司官方网站上购买了该公司生产的保健品两瓶,共花费11160元。王天服用该保健品后出现腹泻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肠胃炎。王天将大河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货款11160元以及赔偿损失111600元。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大河公司支付王天购货款11160元以及赔偿损失111600元。

  王天诉称,其通过大河公司网站了解到该公司生产的某款保健产品具有治疗多种疾病的神奇功效,后通过官方网上店铺支付11160元购买了该款保健品。服用该保健品后,其出现身体不适并就医,医院诊断为急性肠胃炎。经多方了解得知,该产品不具备生产许可证,其生产执行标准也未经备案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不具有对人体的保健和对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王天受到大河公司虚假广告欺诈,购买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产品,人身健康和财产实际遭受损害,大河公司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应惩罚性赔偿责任。

  大河公司辩称,公司生产的保健产品已经官方认证,无任何安全隐患,王天要求公司承担产品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公司亦从未对所生产的保健产品进行虚假宣传,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王天的诉讼请求。

  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河公司生产的保健产品属于食品范畴,该公司在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件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生产上述产品,且对外按照保健食品经营并声称其具有保健功能,明显属于虚假宣传,夸大了该产品的作用,误导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大河公司虽以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为由进行抗辩,但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时间远晚于王天购买该款保健产品,故在王天购买涉案产品时,大河公司尚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件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现王天从大河公司处购买了不安全的产品且造成了王天的损害,现其依据法律规定要求生产者大河公司退还购货款1116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111600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大河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海淀法院法官提示,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生活条件的改善,人民大众越来越关注自身健康,从而在日常身体保健中投入更多消费。在购买保健品的过程中,消费者往往由于和生产者、消费者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之缘故被部分不良商家虚假宣传哄骗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故产品的经营者负有如实向消费者披露产品相关真实信息的义务,违反该义务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上述法律规定了对食品类保健品生产者以及经营者适用惩罚性赔偿。

  (文中公司和消费者均系化名)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403/t20240322_16638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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