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调研网!

人员查询 车辆查询 调研选题 地方中心 介绍信查询

法治调研网

网站首页

时政快讯
法治聚焦
政法资讯
法治建设
法治服务
当前所在:首页 > 法治沙龙 > 以案为鉴!森林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以案为鉴!森林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发布时间:2024-03-28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进入春季,气温回升、天干物燥,加之农事生产、民俗祭祀、旅游踏青等人为活动密集,野外用火频繁,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据统计,我国90%以上的森林火灾是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不仅严重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根据《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规定,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本市森林防火期。其中,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人为因素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

  2019年4月30日,于某在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孤山口村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秸秆,不慎引燃周边杂草造成森林火灾。于某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2

  2023年3月23日,郭某在密云区冯家峪镇某山场内使用电瓶发生故障起火,引燃周边林内可燃物造成森林火灾。郭某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民警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当前我市正处森林高火险期,发现森林火情火灾立即拨打12119或119。进山入林,必须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因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将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失火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403/t20240325_166381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调研网 fzdy.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