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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迷为过“枪”瘾 因非法制造枪支获刑

发布时间:2024-04-05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我现在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了!”杨某自行组装枪支并于野外打猎,由于非法销售枪支链条的上游落网,杨某被民警查获。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4年至2023年期间,杨某陆续通过电商平台,购买可以用于组装枪支的零部件,包括钢管、高压气泵、压力表、气缸、瞄准镜、转换接头、钢珠等物品,价格从几元到几百元不等,总共花费约三千余元。

  通过观看枪支制作视频,杨某于2021年成功组装出第一把枪,2023年,他又通过同样方法,自行在家中组装第二把枪,两把枪都使用钢珠击发,杨某供述其曾携带枪支去野外打猎,成功打到过鸟和兔子。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非制式枪支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每平方厘米,被认定为枪支。经鉴定,杨某的两把枪状物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分别为44.99焦耳/每平方厘米和18.15焦耳/每平方厘米,均可以被认定为枪支。

  本案中,杨某购买的零部件(包括钢管、高压气泵、压力表、气缸、瞄准镜、转换接头、钢珠等物品)本身没有社会危害性,其购买行为本身也没有社会危害性。然而,杨某通过组装行为将以上物品组装成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从根本上改变了上述物品的使用功能和物理属性,将其最终变成具有致伤力的枪支。因而,杨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认为杨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综合考虑涉案枪支数量、致伤力大小以及被告人的目的动机、一贯表现等情况,建议对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案扣押并随案移送的制造枪支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在此提示广大“军事迷”,根据《枪支管理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制造、销售、购买仿真枪都是违法的行为。枪械爱好者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收藏枪支模型,切勿购买具备危害性、杀伤力的“玩具枪、仿真枪、气枪”等,一旦达到国家对枪支的相关鉴定、认定标准,就会构成违法甚至是犯罪。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404/t20240403_16640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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