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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任性违规 屡教不改缓刑撤销

发布时间:2024-04-05 来源: 安徽长安网 作者:佚名

  近日,赵某因在缓刑期间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枞阳县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此,赵某悔恨不已,但一切为时已晚。

  2022年12月,赵某在网络上认识两名陌生人,在明知对方要求提供银行卡会被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按照对方的要求提供自己的手机、银行卡及支付密码,协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资金近200万元,获利好处费3300元。案件经枞阳县法院审理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赵某长期在广东省东莞市务工,判决生效后,枞阳县法院将其交付东莞市司法局执行,缓刑考验期限自2023年11月13日起至2024年11月12日止。

  按照规定,赵某应当于2023年11月22日之前前往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但赵某直至2023年12月1日才前往东莞市司法局报到,因超出规定报到期限9天,被东莞市司法局予以训诫。入矫报到后,赵某又因违反关于报告、迁居、信息化核查等管理规定,被东莞市司法局书面警告一次。此后,赵某于2023年12月15日至23日再次违反关于外出管理规定,被东莞市司法局第二次书面警告。两次警告后,赵某仍不改正,于2024年1月10日被社区矫正机构发现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东莞市前往广州市,并拒绝向工作人员报告位置。东莞市司法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枞阳县法院建议对赵某撤销缓刑,同时认为赵某有逃跑可能,建议法院对赵某予以逮捕。

  枞阳县法院受理东莞市司法局的撤销缓刑建议后,经审理认为东莞市司法局建议对赵某决定逮捕的理由成立,遂决定对赵某予以逮捕并交付公安机关执行。赵某被抓获后,枞阳县法院召开听证会进行审理,认为赵某目无法纪,宣告缓刑判决生效后未按时至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受到社区矫正机构训诫未吸取教训,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受到两次警告,仍不改正,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东莞市司法局建议撤销缓刑的理由成立,遂裁定对赵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官说法

  缓刑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宣告缓刑,判决生效后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缓刑是基于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的犯罪分子给予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依法接受社区矫正,若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若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建议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邱琦)


原文链接:http://www.ahcaw.com/ahcaw/content/2024-04/01/content_89799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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