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日、3日、4日,杨某在贾某经营的店铺下单DIY模具类商品4件,贾某分别于8月2日、4日通过快递向其发送合同约定的商品,快递分别于8月5日、6日送达,杨某收到贾某向其发送的商品并确认签收。8月8日,杨某申请“仅退款”并操作成功。
杨某售前、售后未与贾某联系协商,就直接申请了“仅退款”,虽然贾某告知不支持“仅退款”,平台仍旧给杨某提供退货退款、仅退款等多种售后方案,杨某坚持选择“仅退款”。退款成功后,贾某要求杨某退回商品,杨某表示已经将商品扔掉。故贾刚将其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线上庭审审理此案。杨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示系因商品质量不合格,达不到预期效果才进行的退款,但因贾某没有及时回复,其选择“仅退款”后,就将商品扔掉。经过法官的耐心劝解,杨某认识到在没有与商家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即处理了商品,现商品质量是否合格已经无法验证,过错在己,愿意接受调解,承担贾某的货款、诉讼费以及部分材料打印费用,并且在庭后立即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贾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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