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公证减证便民,推动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日前,省司法厅印发《新增25项“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在原有的120项“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的基础上新增25项。至此,全省“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已经达到145项。
新增25项“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 证明材料清 一、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受托人身份证明; (三)涉及不动产处分的,自然人申办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办需提交章程(协议),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四)不动产权利证明; (五)委托书。 二、农村房屋所有权委托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受托人身份证明;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自然人申办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证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办需提交章程(协议),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四)不动产权利证明; (五)委托书。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委托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受托人身份证明; (三)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处分的,自然人申办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办需提交章程(协议),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四)建设用地权利证明; (五)委托书。 四、其他不动产物权委托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受托人身份证明; (三)涉及不动产处分的,自然人申办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办需提交章程(协议),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四)财产权利证明; (五)委托书。 五、动产物权委托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受托人身份证明; (三)涉及动产处分的,自然人申办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办需提交章程(协议),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四)动产物权证明; (五)委托书。 六、债权委托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受托人身份证明; (三)涉及债权处分的,自然人申办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办需提交章程(协议),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四)债权凭证; (五)委托书。 七、股权委托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受托人身份证明; (三)涉及股权处分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办需提交章程(协议),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四)股权凭证; (五)委托书。 八、著作权委托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受托人身份证明; (三)涉及著作权处分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办需提交章程(协议),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四)著作权权利证书; (五)委托书。 九、专利权委托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受托人身份证明; (三)涉及专利权处分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办需提交章程(协议),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四)专利权证书; (五)委托书。 十、商标权委托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受托人身份证明; (三)涉及商标权处分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办需提交章程(协议),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四)商标权证书; (五)委托书。 十一、原产地地理标志委托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受托人身份证明; (三)事前经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需提交批准文件; (四)原产地地理标志权利证明; (五)委托书。 十二、一般性事务委托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受托人身份证明; (三)与事务性委托相关的证明; (四)委托书。 十三、涉及法律事实的声明(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与声明的法律事实相关的证明; (三)声明书。 十四、公司章程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公司章程文本; (三)发起人协议或者股东名册; (四)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人员名册及身份证明; (五)会议通知(或公告)及会议文件; (六)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十五、委托监护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被监护人身份证明; (三)监护权委托书; (四)委托人、受托人、被监护人符合委托监护条件的证明。 十六、因死亡户籍注销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公安部门出具的因死亡户籍注销的证明。 十七、因迁移户籍注销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公安部门出具的因迁移户籍注销的证明。 十八、又名、别名、译名、笔名、网名等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使用又名、别名、译名、笔名、网名等证明。 十九、用于知识产权事务的法人资格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法人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 二十、著作权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著作权利证明。 二十一、意外事件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意外事件证明(评估机构对损害后果作出评估的,提交评估报告)。 二十二、离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男女双方婚姻状况证明; (三)涉及子女抚养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子女的身份证明; (四)涉及财产分割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五)离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文本。 二十三、抚养协议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三)立协议人婚姻状况证明; (四)立协议人、被抚养人符合抚养条件的证明; (五)抚养协议文本。 二十四、劳动合同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原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原劳动合同证明的,需要提交该书面证明; (三)招聘简章及招聘有关的规章制度; (四)招聘需要报批或报备的,需提供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招聘方案和招聘计划;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或企业管理者的,应提供招标活动的文件、记录、或中标证明; (五)符合招聘条件的资质证明; (六)劳动合同文本。 二十五、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原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用工证明; (三)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需提供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裁减人员方案,工会或者职工的书面意见,职工基本情况、身份信息、工作情况证明等; (四)其他补充性证明材料; (五)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文本。
注释及提示 一、身份证明 (一)申请人为境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1、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基金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1、境内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2、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通行证、居住证;3、台湾居民:台湾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等;4、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5、外国国籍的自然人,提供所在国护照、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等。 二、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婚姻档案、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 三、不动产权利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不动产查档资料、购房合同、契税发票、生效裁判文书、公证书、拆迁安置协议等。 四、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载明死亡日期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死亡(继承)公证书、人事档案等。 五、亲属关系证明:生效裁判文书、公证书,户籍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报告、婚姻状况证明、收养登记证,村(居)委会证明、单位人事部门证明等。 六、代理人办理公证的情形 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公证,需要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公证的,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载明因何原因委托何人办理何事等,由委托人签名、署具日期),如公证事项涉及财产处分、债务承担、限制或解除权利等,委托书还需经公证。 (二)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委托代理人办理公证的,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或亲笔签名)〕。 (三)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并提供具有代理资格的证明。 七、不能委托代理的情形 申办委托、声明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申请人亲自申办,不能委托代理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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