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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滑培训中撞伤他人 经营者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24-05-08 来源: 湖南省公安厅 作者:佚名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户外运动成为许多青少年的娱乐方式,各类培训课程也应运而生。轮滑作为一项有风险的活动,与之相关的侵权案件常有发生。未成年人小孟在轮滑培训过程中将第三人刘某撞伤,导致刘某骨折,谁来为这起事故担责?近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俱乐部经营者赵某承担医药费70%,小孟承担30%。

  法院查明,小孟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孟某在赵某经营的铜梁区某体育用品俱乐部购买了两双轮滑鞋,并签订了《轮滑培训服务协议合同》,约定购买该轮滑鞋,小孟参加赵某组织的培训,随到随学,包教会。

  2023年8月23日,赵某组织学员前往广场开展轮滑教学,孟某带领小孟到指定地点进行学习。其间,小孟告诉赵某口渴想喝水,赵某表示同意。小孟穿着轮滑鞋在从学习场地外去喝水回来的途中(学习场地外),不慎撞倒正在行走中的老人刘某,导致刘某左肩关节脱位伴肱骨大结节骨折。经孟某将刘某送至医院检查并治疗,基本康复后出院,出院时经核算需要支付医疗费共10048元。经查,孟某垫付了前期治疗医疗费3373元,赵某垫付了675元。

  2023年8月28日,经人民调解员调解,由小孟的监护人除已经支付的治疗费用外再赔偿刘某6000元。之后,小孟的监护人找赵某协商解决未果,遂起诉至铜梁区法院。

  赵某辩称,当天是7:00至8:30上课,下课后没走的学生会组织他们做游戏,8:30之后没看见小孟在场地内。上课是划了区域的,下课后小孟跑到场地外发生事故,自己不应为事故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被告辩称其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意见,未举示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赵某在人多且没有拉安全警示绳的情况下对学员进行培训,并在小孟脱离培训范围活动时,未陪同或将小孟交由其监护人孟某,后致刘某受伤的事实,被告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小孟仅7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小孟将散步的第三人刘某撞倒,对刘某的损害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刘某因此次受伤产生的损失,法院酌定由被告赵某承担70%,原告小孟承担30%,被告承担部分已由原告支付,被告应予支付原告。

  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赵某组织学生开展户外轮滑培训学习,理应选择安全的场所,同时应重视对学生和周边行人的安全管理,对学生的活动范围和活动项目应有充分的管理和掌控力,但其放任小孟一人在学习地点外活动并将散步的第三人刘某撞倒,导致刘某受伤,赵某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民法典同时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孟只有7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安全风险防范认知存在严重不足,赵某在开展户外轮滑培训学习,监护人孟某在小孟脱离主要轮滑培训范围外活动时,孟某应陪同并注意小孟与行人安全,小孟将散步的刘某撞倒,对刘某的损害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近年来,培训行业发展如火如荼,相应出现的侵权损害行为也逐渐增多,法院通过个案裁判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尤为重要。法官提醒,在开展培训活动中,无论是经营者还是参与者都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经营者必须加强安全保障,规范管理,选择安全的场所,保证对培训范围和培训项目有充分的掌控力,提高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参与培训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也要加强注意义务,尤其是监护人要随时履行监护职责,对于未成年人参与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更要增强防范意识,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原文链接:http://gat.hunan.gov.cn/gat/ztzl2/fzyd/yasf/202405/t20240507_33294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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