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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动履职绘就诉源治理新“枫”景

发布时间:2024-06-16 来源: 龙江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黑河市孙吴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王某某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在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有效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结合该案特点,承办法官归纳总结了近年来涉及孙吴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多起案件争议焦点,及时向当地行政管理部门通报了案件情况,并共同就下一步协调化解举措进行了商会。

  2017年6月,孙吴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李某某、王某某签订了两份房屋回迁置换安置协议,约定甲方将案涉门市及住宅于开工之日起18个月内置换给乙方,并约定了违约情形及超出面积补差价问题。

  后甲方逾期不能交付房屋,且门市二楼超出约定协议面积26平方米,故乙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配合办理入户;甲方反诉要求乙方支付入户费用并主张超出面积房屋的价款。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双方的诉请,孙吴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争议焦点后,耐心听取各方当事人的主张、理由和依据,认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果能够为李某某、王某某办理入户,在给付各项费用上就有商量和调解的空间。

  承办法官首先向李某某、王某某释明观点,两人表示愿意在逾期违约金数额上作出让步。但在调解过程中双方一度陷入僵局,反复表示不同意调解,但承办法官仍未放弃,而是采取组织各方当事人面对面商议、单独座谈劝说、与旁听人员沟通并借助旁听人员力量帮助化解矛盾等形式,通过情理法多角度释法明理,逐项逐条对照相应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利弊,做通各方思想工作。

  最终双方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某、王某某放弃主张住宅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并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门市的入户费用,同时返还超出面积26平方米的电梯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支付门市逾期交房违约金并配合办理入户。各方当事人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并向承办法官表示由衷的感谢,该案纠纷得到了彻底、圆满的解决。


原文链接:http://www.hljzfw.gov.cn/Case_Focus/content/2024-05/15/content_8997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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