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买辆有道路运输证的货车送货,却被汽车销售公司的“假证”给坑了。近日,芜湖市繁昌区法院审结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汽车销售公司明知所售车辆没有道路运输证,故意隐瞒并提供虚假的运输证,让购车人信以为真购买了。
2020年11月,李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汽车购销合同》,约定公司将一辆货车以13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公司承诺该货车有道路运输证。签订合同当天,李某支付了定金。同年12月,李某支付了车辆余款,汽车运输公司将案涉车辆“道路运输证”交给李某。
2020年12月到2022年5月,李某使用货车正常进行货物运输,办理车辆年审、依法办理保险。2022年5月底,李某在辖区交通窗口办理运营手续时,才得知货车在省道路运政管理系统查询无该车辆道路运输证信息,交通运输局并未核发道路运输证,遂开始停止使用案涉车辆。因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返还购车款以及车辆停运损失等。
繁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在车辆买卖过程中对于案涉车辆没有道路运输证是明知的,且合同中承诺案涉货车应当附有该证。在明知出售的车辆没有道路运输证的情况下虚假告知并提供假证,公司具有恶意且已构成欺诈。只有带有道路运输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才是合法的,否则为非法营运,因此有无道路运输证,对货车价值起着根本性、决定性影响。
繁昌区法院审理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在车辆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恶意明显,判决撤销案涉汽车买卖合同,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人李某购车款13万元,并赔偿其停运损失3万元,李某将车辆返还给某汽车销售公司。判决生效后,双方均主动履行了上述判决。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