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暑期到来,奔赴草原体验骑马成为热门选择,但旅行也不全是顺心事。小美在参加元贞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时,不慎从马背摔下受伤,元贞公司却拒绝赔偿。小美遂将元贞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此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元贞公司赔偿小美各项损失共计198257.95元。
案情简介
原告小美诉称,其在网上购买元贞公司推出的草原旅游套餐,支付了580元旅游费用。到达草原后,小美参加骑马活动,其所骑马匹突然折返并加速,导致小美坠马摔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小美遂将元贞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元贞公司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70161.66元。
被告元贞公司辩称,小美参加的骑马项目是下午自由活动中其自行报名自费参加的一个项目,其已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安全提示义务和及时救助义务,且小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在骑马过程中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故不同意支付小美主张的赔偿项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美在参加与元贞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骑马受伤,元贞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小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骑马属于可选活动时,应当对风险作出合理评估,谨慎选择,故小美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本人亦存在一定过错。元贞公司的赔偿比例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予以判定。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元贞公司赔偿小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98257.95元。
宣判后,元贞公司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文中公司和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