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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婚外情向第三者转账58万用于各种开支 北京海淀法院:有悖公序良俗无效

发布时间:2024-07-12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王丽发现丈夫张彬与第三者李姗有婚外情,其间陆续转账数十万元,遂将张彬、李姗诉至法院。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彬在其与王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姗的行为无效,李姗应将赠与财产予以返还,判决李姗返还王丽58万元。

  王丽与张彬于2003年登记结婚,2018年王丽发现丈夫张彬与李姗有婚外情,且二人在婚外生育了一子。王丽通过丈夫的微信聊天和银行卡消费记录发现,张彬自2014年开始就陆续给李姗及其家人转账,为其购买机票、火车票,支付外出旅游、房屋租金、日常生活消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8万元。

  王丽认为,张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和李姗保持婚外情,不仅违反了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而且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张彬的赠与行为应为无效,故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将张彬、李姗诉至法院,要求李姗返还其58万元。

  庭审中,张彬辩称:对王丽主张的金额不予认可,相关款项里面包括了其自身以及与朋友之间的花费,并不是全部赠送给李姗的。对于王丽提交的银行卡、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认可真实性,给李姗的部分转账是给二人非婚生子的生活费。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彬在其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姗,侵犯了王丽的合法权利,亦有违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为无效,李姗应将赠与财产予以返还。就张彬主张其向李姗部分转账属于支付二人婚外所生之子抚养费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处理。法院最终判决李姗返还王丽58万元。

  海淀法院法官提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常见所得财产,如工资、投资收益、继承财产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赠与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

  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张彬在与王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李姗的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无效。赠与合同无效后,受赠人李姗因该行为取得的58万元应当予以返还。在此提醒,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不仅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和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夫妻一方超过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407/t20240709_16660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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