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过罚相当”,官方再次发声。
在7月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他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近年来,“小过重罚”频频引发争议。从老人卖菜获利14元被罚10万元,到卖份“拍黄瓜”被罚5000元,再到耳部护理店“获利500罚款22万”……“小利”和“重罚”的巨大反差,拉扯着公众神经。部分小摊小贩、小微企业本就经营不易,也没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且对相关法规不甚了解,却遭遇“罚你没商量”,不仅情理上说不过去,还容易产生“以罚代管”“罚款式创收”之嫌,影响营商环境和政府形象。
不枉不纵,方能以理服人。行政处罚法第四条明确提出,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等三种不予处罚情形。但出于种种主客观原因,行政执法人员或是机械运用相关条款,不能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或是在行政处罚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没有正确处理其适用关系,部分行政处罚违反比例原则,食品安全领域较为多发。
对此,既要进一步细化执法规范,也要依法开展法律监督。2022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特别强调“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针对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不当罚款行为,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此番最高检表示,将加强涉市场主体行政诉讼监督,运用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深化“小过重罚”系统治理,显然很有必要。
当然,光是事后“纠偏”还不够。从执法环节来看,指望人人都能像专家那样,对各种复杂法律条文了如指掌,这并不现实。对典型个案的讨论,归根到底,是要推动行政处罚裁量的规范统一,避免“同案不同罚”。“一个鲜活的案例胜过一沓文件”,今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就提出,建立和推行案例指导制度,最高检会上还发布了“检察护企”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体现出鲜明的协同联动意识——其中,有两起案例涉及行政处罚过重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撤销了不合理的行政处罚,确保“过罚相当”。
“销恶于未萌,弥祸于未形。”处罚的主要目的是教育,降低社会管理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执法的力度和温度,统一于“服务”二字。从这个角度看,以法治力量为小摊小贩、小微企业提供坚实后盾,激活经济运行中的“毛细血管”,既是“护民生”,也是“拼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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