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共同印发了《辽宁省律师系列职称评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我省律师职称评定条件进行细化,在年度业务量、典型业务、公益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破除“四唯”禁锢,把能够真实反映律师实践能力和业绩的如案例、课题、立法、授课等,与论文、著作放在同等地位,作为可选择的评审条件,引导律师将实践经验转化为具有指导意义的学术成果,扩大了考察范围,使标准更加科学、完善。
在此基础上,《办法》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将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律师业务指标作为评价律师职称等级的重要指标,实施县域人才倾斜职称政策,对在偏远地区和欠发达县域执业的律师或参加援藏、援疆等重大公益活动,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律师,评审时在“工作能力条件”或“业绩成果条件”方面可适当放宽。对因工作业绩突出,获县(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表彰的律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同时,《办法》进一步促进律师职称制度与律师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将“执业满一年,且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的律师”,直接认定为四级律师,避免交叉设置,减少重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