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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偷转8000余元给同学,对方是否该退还?清远连州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07-17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正值暑假,家长们面对“出笼的神兽”,最关心的事情莫过于孩子安全度过暑假。不过,家长们在关注孩子人身安全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孩子使用手机时可能发生的风险。近日,清远连州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用外婆手机偷转钱给同学的案件。那么,偷转出去的钱能要回来吗?

  六年级学生小黄和小林是同班同学,经常相约一起玩手机游戏。小黄多次使用外婆的手机给自己的游戏账号充值,小林看到后也想要给自己的游戏账号充值。于是,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期间,小黄多次使用外婆手机微信转账共计8000余元给小林。

  2023年6月,外婆发现小黄的转账行为后报案。经派出所调解,小林一方返还了5000余元,但剩余款项迟迟不愿返还,小黄一方遂诉至法院。

  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返还原告的转账余款。

  

  本案中,小黄在事发时年满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小黄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使用外婆手机向被告小林转账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其法定代理人亦明确表示对该行为不予追认,故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小黄诉请小林返还转账余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该案审理中,法官依法向双方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督促家长积极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

  判决后,小林家人向小黄返还了转账余款。

  法官说法: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由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经办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就本案而言,小黄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外婆手机向小林转账八千余元的行为,超出其认识范围和理解程度,无法准确预见自己的性质和后果,其转账行为效力待定,而后该转账行为未得到监护人事后追认,此时,小黄的转账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对方应返还转账款项。小林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款项归还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年龄小、缺乏社会经验、网络安全意识较为薄弱,家长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要加强对钱财的管理,妥善保管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支付密码,在尊重孩子隐私权、适当自主权的前提下引导其合理健康上网,帮助其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消费观,促进孩子身心健康成长,防止孩子因不当行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3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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