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调研网!

人员查询 车辆查询 调研选题 地方中心 介绍信查询

法治调研网

网站首页

时政快讯
法治聚焦
政法资讯
法治建设
法治服务
当前所在:首页 > 大家说法 > 法院新“枫”景丨涟源法院:“调解成功+当庭履行 ” 实质化解矛盾纠纷

法院新“枫”景丨涟源法院:“调解成功+当庭履行 ” 实质化解矛盾纠纷

发布时间:2024-07-20 来源: 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

  红网时刻娄底7月16日讯(通讯员 戴继辉 李立颖)近日,涟源市人民法院枫坪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10月10日,原告李某在为被告李某某的农村自建房提供劳务时,不慎从2米高处摔下致伤,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四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产生了分歧,原告李某遂将房主李某某、包工头彭某及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彭晗在认真翻看案卷、联系各方当事人了解详情后得知,原告李某与被告包工头彭某系同组乡邻,事前二人关系极好,当初雇用李某系基于邻里互助,然而,一场意外事故打断了这份互助情谊。

  了解情况后,彭晗迅速联系保险公司,要求其在承保范围内提供理赔方案,并着手组织其他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在调解过程中,三方当事人均情绪激动、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对此,彭晗立即安抚各方情绪,多次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进行调解,但各方当事人始终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但在后续的开庭审理中,两被告都表明愿意通过调解解决此纠纷。针对这一情况,彭晗在进一步梳理案件事实的同时迅速找准争议焦点。随即,在征得各方同意后,彭晗再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考虑到本案的当事人众多,彭晗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调解模式,在基于对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原被告责任划分的准确把握下,耐心释法析理,最终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庭履行,此案顺利化解。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临时劳务雇佣现象在各个领域内日益普遍,尤其在农村建房、装修等作业中更为常见,而由此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逐年增多。对此,法官提醒:广大劳务者在提供劳务时应进一步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切实履行自身审慎义务,以预防或减少意外伤害的发生。同时,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雇主或项目负责人也应承担起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为劳务者提供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为其投保相关保险,以增强自身风险承担能力。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nograb/646841/50/1410746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调研网 fzdy.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