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外挂获利上万元“挂王”栽了
近日,万源市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案。
2021年6月,被告人张某在玩游戏过程中发现他人售卖游戏外挂利润可观,便在外挂网站注册会员后成为代理,加入各个游戏外挂群进行宣传、添加好友,进行外挂售卖获利。2022年,张某结识了上线龚某某,并从他的网盘资源中获得大量外挂下载地址,于是张某便购买他人制作的网站,将外挂地址上传至购买的网站上,通过QQ、网站进行售卖,累计获利14838.63元(侦查期间退缴1.4万元,审理期间退缴838.63元)。其上线龚某某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5月9日期间,售卖获利8000余元(侦查期间退缴完毕)。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龚某某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应依法惩处。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目前均有相对稳定工作,为让其更好融入社会,进而接受改造,法院决定对其从宽处理。判处被告人张某、龚某某罚金8000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电脑主机、手机、固态硬盘等作案工具。
法官提醒
随着网络游戏的迅猛发展,不少年轻人总想着通过“氪金”,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挑战,迅速获得装备、提升战力,于是,一些破坏游戏规则的“外挂”应运而生。非法外挂破坏了游戏的公平性、缩短了游戏生命周期,亦对游戏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虚拟世界亦有秩序,不要为了贪图钱财,逞一时之能非法研发、销售“外挂软件”,不仅面临封号的风险,也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魏祯 张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谭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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