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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花季少年误入歧途,法援帮教助力重新起航

发布时间:2024-07-20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谢谢检察官,谢谢张律师,感谢你们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能继续成长、生活、走向未来。”在不起诉宣告会上,小明(系化名)的母亲眼里含着泪水,对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和深圳龙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张雨平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近日,深圳龙华区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最后法庭做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法律援助中心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耐心疏导,挽救了涉案未成年人,纠正了其错误行径,降低了案件对其未来的不良影响。

  

  一念之差,少年误入歧途

  “警官,我要报警,我车上丢了3000块钱现金还有四包香烟……”2024年3月16日早上,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派出所接到了失主沈某的报案。接到报案后,警方立即立案侦查,通过调取监控等,于当日晚上11时左右,民警在酒店将犯罪嫌疑人小明和小李抓获。

  15岁的小明刚初中毕业,带着对未知世界的好奇与憧憬来到深圳闯荡。来深圳几天后,小明从家里带来的生活费全部用光,没能找到一份维持生计的工作,经济上的困境让他开始心生邪念。

  3月16日凌晨,小明伙同小李骑着电动车在街上边走边拉停在路边的车门。结果有一辆车让他们成功拉开了车门,小明在车里翻找到了3000元现金和四包香烟,二人拿走钱和香烟之后就约了朋友去游玩、很快将钱财挥霍光了。

  小明和小李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以小明涉嫌盗窃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龙华法援中心悉心挽救,唤醒迷途少年心

  案件受理后,由于小明属于未成年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2024年4月17日,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龙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小明提供辩护。

  龙华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指派通晓未成年人心理特点、办案经验丰富的法援律师张雨平,担任小明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张律师第一时间向龙华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法援指派手续并领取了阅卷材料,认真研阅后并与小明进行沟通。

  “我就想着去搞点东西换钱,有点零花钱可以去玩,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我真的错了……”面对办案的张律师,小明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沟通过程中,小明表示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十分后悔,现在虽然在外取保候审,但内心一直处于煎熬中,害怕自己如果被判刑的话,以后不好找工作,也会被人瞧不起。张律师看出了小明的不安与焦虑,针对他的负面情绪进行了心理疏导和情绪安抚。

  “推一把是深渊,拉一把可能就走上了正途。结合既往办案经验中了解的情况,我觉得像小明这样的未成年人之所以犯罪,往往离不开家庭原因。”张律师说。

  带着小明为何会误入歧途的疑惑,张律师多次与小明的母亲进行电话沟通。“我的文化水平不高,平时也一直在外地务工,都是让小明自己学习。没想到他不好好学习,天天跟一群游手好闲的朋友混在一起。看到他变成这个样子,我真的很后悔。”小明的母亲痛苦地说。

  龙华区法律援助中心迅速将龙华区维护青少年权益岗法律援助律师团的专业律师汇聚起来,对案件进行研讨。他们认真分析案情,联系被害人调解,加班加点地准备材料,力争最大程度降低对小明的影响。

  附条件不起诉,让青春重新起航

  “孩子小,不懂事,给你们带来了麻烦,希望你能原谅”“做父母的也不容易,这次我就不追究了,你们要好好教育,别让他再犯错了”这是小明的母亲和沈某的对话。在龙华区法律援助中心和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多次调解下,小明的家属赔偿了沈某的损失,沈某也对小明的行为进行谅解。

  经过一段时间的沟通调解,龙华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和张律师认为小明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归案时认罪悔罪;其家属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也表示谅解;取保候审期间遵纪守法,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应当再给其一次改过的机会。于是张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希望检察官可以听取张律师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我现在非常后悔,自己没有好好学习,法律意识非常淡薄,现在深刻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感谢检察官、张律师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在考验期好好表现,学知识、学技能,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5月8日,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小明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6个月。小明听到自己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后,眼眶泛红,对检察官和张律师深深地鞠了一躬。

  

  “未成年人心智还不成熟、人格尚未定型,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在一念之间,用心挽救可促其改恶向善。”龙华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特殊群体,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方向。自2023年创建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以来,龙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327宗,涉及受援人330人。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xbsy/flfw/content/post_163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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