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交通客运服务中心保安值班员下班2小时后在离单位约100米处发生交通意外身亡,其生前配偶申请工伤认定,相关人社局不予认定,随后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应如何认定?7月17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了案件详情。
发生意外处离单位约100米
王某海为某大学交通客运服务中心保安值班员。劳动合同载明,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日工作8小时,下班时间为17时30分。
2022年4月11日19时30分许,王某海在离单位约100米处发生交通意外。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案外人陈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时,适遇行人王某海在道路上躺卧,结果小型普通客车的右侧前后轮碾压王某海的身体,造成王某海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王某海于2022年6月8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海具有在车行道坐卧的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23年3月7日,王某海生前配偶张某婷向天河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就王某海死亡申请工伤认定。
广州市天河区人社局向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调取了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王某海病历、询问笔录等材料。其中,医院门诊病历描述王某海就诊时为醉酒状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接诊医生、报警人所作询问笔录显示接诊医生、事故现场人员表示王某海当时身上有酒味。
广州市天河区人社局结合案件情况及调查所得证据材料,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某海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张某婷不服,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上下班时间、目的应具有连贯性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驳回张某婷的诉讼请求。张某婷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在案未有充分证据证实王某海事发当日17时30分后被安排其他工作任务,而事发时间距离17时30分经过两个小时,已脱离其上班状态,故不宜将事发时间扩大为其下班时间范围;在案证据足以认定王某海事发时至少处于酒后状态,而饮酒不属于其工作岗位的工作内容,亦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其往返于工作地点及子女居住地等地的时间及目的性已被中断,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应予严格认定,“合理时间”不应脱离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范围,亦不应被无限制扩大及延伸,劳动者往返于工作地点及子女等人居住地的时间及目的应具有连贯性。劳动者在下班途中出现饮酒、聚餐等与其本职工作内容无关的事项后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其往返于工作地点及住所地点的目的性被中断,不再属于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