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近7年,男方陆陆续续向女方转账105万余元,分手后,要求女方悉数返还。协商未妥之下,男方将女方告上法庭。
恋爱期间的转账是一般赠与还是基于结婚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可以要求返还吗?记者日前从珠海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一案例。
男方:婚没结成,应该返还财产
小致与小苏(均为化名)恋爱近7年,小致于2022年底向小苏提出分手,随后便要求小苏将恋爱期间转账给她的共计105万余元全部返还。其主张,转账款包括40多万元的购车款、10万元彩礼款以及其他原因被索要的费用。
小致声称,恋爱期间他付出的所有金钱,都是以结婚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与,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小苏理应返还财产。
女方:无需返还,应属自愿赠与
小苏对小致的主张不予认同,主张两人于2017年初恋爱同居,小致来小苏家每个星期居住几天,40万多元是小致赠送车辆的首付及月供款项,10万元是送给小苏开店的钱,其他是日常生活共同开支,以及红包、礼物等。
小苏认为,这些转账款项并非附条件赠与,而是小致在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小致也未曾向她提及过订婚、结婚,还在她主动提出结婚时,以不是时候为由拒绝。因此,小苏认为小致所称的以结婚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与并不存在,不应返还款项。
法院:未缔结婚约,属一般赠与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致与小苏在恋爱关系中,双方并未缔结婚约,且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可明确,小致回避缔结婚姻的问题,并无与小苏结婚、组建家庭的意思表示。
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小致多次转账给小苏,小苏亦有转账给小致。关于转款的用途,针对40多万元的购车款,小致在微信聊天中多次表示购买车辆是为了给小苏保障,分手后车辆即归小苏所有,关于赠与的意思表示非常明确;其中10万元,小致明确系给小苏开店;至于其他的款项,大部分系小致自称给小苏的家用,还有一些款项如5200元、999. 99元、1111.11元等,属于具有特殊意义的款项。
因此,法院认定,小致向小苏支付的款项应当视为恋爱期间的赠与,而非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不能认定为传统意义上的彩礼,且所购车辆已经登记在小苏的名下,赠与已经完成。最终,法院对小致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官后语
在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彩礼与一般给付财物的区别,即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以上给付财物,均属于维系恋爱目的的纯粹赠与,关系结束后一般不可撤销。
而对于情侣间涉及大额财物赠与情况,若双方在恋爱期间未明确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那么这些财物就不会被认定为彩礼。在这种情况下,支付财物的一方便无权要求返还。在本案中,小致的赠与行为便属于此种情况。
因此,在交往过程中,无论男女都务必保持冷静,合理管理财务,切勿轻易以爱的名义接受或赠送大额礼物,以防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