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很多受害人会选择与肇事方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自行协商私了。由于不懂法,往往不知道“伤残赔偿金”是交通事故侵权案中法定的主要赔偿项目。面对这种情况,受害人仍然有权就此项赔偿提出请求。
案情回放
张某芳在银川市西夏区一家超市上班。2021年5月的一天早上,她在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过人行道时被赵某驾驶的轿车撞倒在地,行人报警后将她送往医院。根据现场勘查和监控视频,交警认定肇事者赵某在通过路口时超速行驶、未礼让行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芳被诊断为左腿膝关节损伤,在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出院后,张某芳的伤情虽有好转,但仍需要较长时间康复,生活不能自理。其丈夫只好停下维持生计的运输工作,照顾受伤的李某及2个年幼的孩子。待妻子伤情稳定后,他找到肇事者、保险公司协商索赔。加上张某芳垫付的6000元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其他损失,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2万余元。刚开始张某芳不同意,到了8月,眼看着孩子要开学了,担心丈夫费心伤神,张某芳无奈之下与肇事者、保险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书,拿到了2万余元赔偿款。
2021年10月的一天,张某芳去医院复查腿伤时,与病友聊天得知其遭遇的情况应该拿到更多赔偿,于是找到律师帮助代理提起诉讼。办案律师指导张某芳搜集所有病案材料,委托专业法医对伤情进行了鉴定,结果为她的腿伤构成十级伤残。
庭审阶段,双方围绕已经达成赔偿“私了协议”是否可撤销发生争议。代理律师认为,原告张某芳因交通事故所致构成十级伤残,其中“伤残赔偿金”在协议中并未得到赔偿,且原告是在不懂法、生活处于危困、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之下签订的赔偿协议,符合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的情形。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私了协议”,除了保险公司原先赔付的2万元,原告张某芳又拿到了5.4万余元的赔偿款。
(案例来源: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即“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张某芳经司法鉴定构成了十级伤残,本来可以向肇事者赵某及其保险公司主张此项赔偿权利,但因她缺少法律知识,认知程度有限,导致与对方签订协议时并不知道自己的伤情已构成伤残,也不知道还能因此主张“伤残赔偿金”。
根据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之规定,基于原告的申请,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双方的“私了协议”,并依据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及公平原则,计算张某芳应得到的“伤残赔偿金”数额,判决由被告赵某及保险公司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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