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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警惕“借用”背后的贪腐陷阱

发布时间:2024-08-01 来源: 江西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长韦家干“违规借用私营企业主的车辆和商铺”,山西省国资委原巡视员李宝文“借用管理服务对象大额钱款”,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春杰“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房屋”……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的一系列通报,多条涉及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值得广大党员干部警醒,严防掉入“借用”背后的贪腐陷阱。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2023年条例修订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加上了“可能”二字,即借用行为只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并达到情节较重及以上的程度即可认定为违纪,充分体现了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党员干部必须认真学习贯彻,筑牢思想防线、守好纪律底线。

  党员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并不违反党规党纪,然而有些党员干部以“借用”的名义,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甚至长期不予归还。有些不法商人则以“借用”为名义,通过提供豪车、豪宅、钱款等方式来“围猎”、腐蚀党员干部。这些“借用”绝非正常的民间借贷,其实质是特权思想作祟导致公权的异化和滥用,不可避免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案例中的党员干部既想占有享用,又害怕被发现,在使用财物的过程中绞尽脑汁遮掩的行径,不能不说其面目可笑至极、丑陋不堪。党员干部出于个人私欲进行权力寻租,背后反映的是奢靡享乐的作风问题,甚至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腐败犯罪,必须对此有明确的认识,坚决避免相关行为发生。

  要以学纪明底线。案例中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未能常敲思想警钟、常紧纪律之弦,在所谓“小事小节”上丧失原则,逐渐从量变到质变、从小错到大错。必须深化党纪学习教育,坚持正向引导和反面警示相结合,充分运用典型案例“活教材”开展警示教育,切实让遵规守纪意识入脑入心。

  要以明纪严规矩。在形形色色的诱惑考验中守牢底线,防止利用公权力进行利益输送,离不开对党员干部的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要精准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以严明纪律规矩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行有所止,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要以执纪强震慑。无缘无故的“关心”,豪车豪宅的“借用”,皆是令人防不胜防的糖衣炮弹。必须持续加大行贿受贿一起查力度,对“围猎”干部的行为重拳出击,持续保持严查严惩严治的高压态势,切实斩断“围猎”与被“围猎”的利益链。

  “道德当身,故不以物惑”。党员干部要在工作与生活中加强自我约束和监督,始终警惕所谓“借用”背后的违纪违法陷阱,对“无伤大雅”的错误思想、对“不拘小节”的松懈心理、对“下不为例”的侥幸念头坚决说不,恪守党性原则、严守党纪法规,才能真正行稳致远。(新余市纪委市监委 尹艺璇)


原文链接:http://www.jxdi.gov.cn/jjjcyw/qfsp/202407/t20240731_1046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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