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一)违规经营商业、兴办企业。《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给予相应处分。经商办企业的主观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利润,是否实际获利则在所不论。关于经商办企业,早在1986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就印发《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明确禁止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国有企业中的领导人员,不得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7月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3年11月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为了规避有关规定,隐居幕后成立“影子公司”,通过他人代持的方式拥有非上市企业股份,或者到国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这些行为败坏党风政风,甚至成为腐败隐形变异的手段,必须坚决制止和惩戒。(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