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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新工作仅十天就遭电信诈骗,工资还没到手却要赔公司12万!

发布时间:2024-08-01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兴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判决S女士向其曾任职的K公司赔偿12.87万元。而这笔赔偿发生时,S女士仅仅入职K公司10天,工资还没到手,却要给公司12万……

  小公司欲大发展 聘任经理把财管

  K公司是一家小微科技公司,为完善公司财务制度,决定通过多渠道发布招聘一名经验丰富的财务经理的启事,以对公司的财务管理进行规范。

  发布招聘启事后不久,K公司收到S女士的应聘简历。简历显示:S女士毕业于某211大学的会计专业,持有相关从业资格证。2009年至2021年期间,S女士先后在三家互联网科技公司从事出纳、会计等财务工作,也曾担任过其他公司的财务经理。

  K公司认为S女士的履历与其公司要招聘的财务经理岗位匹配度较高,通过面试,S女士入职K公司担任财务经理一职。

  K公司未设立出纳岗位,S女士入职后,K公司安排S女士兼任出纳。

  入职九日无规范 十日圈套悄然现

  在S女士入职K公司的前9天,其主要负责记账、报税、制作财务报表、对外付款等日常性工作,但没有为K公司制定任何财务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S女士在日常工作中,与同事沟通工作使用的聊天软件为微信,对外付款申请通过钉钉系统进行审批。

  在S女士入职第10天,K公司的人力资源主管收到了一封自称K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某”的人员发送的电子邮件,邮件要求其整理一份公司的最新人员名单,名单需注明员工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且名单应发送至“骆某”的前述发件邮箱。

  人力资源主管收到上述电子邮件后感到很疑惑,因为这个邮箱是某离职员工的邮箱,在某员工离职后,人力资源主管仅将该电子邮箱用于对外接收简历,而K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骆某对此并不知情。稍作迟疑后,人力资源主管还是用自己的电子邮箱往“骆某”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了制作好的最新人员名单。发送上述电子邮件后,人力资源主管给骆某发送微信,告知其向骆某发送前述电子邮件的情况,但骆某未回复上述微信。

  此后不久,人力资源主管使用的前述电子邮箱便接收到了第二封来自“骆某”的电子邮件,要求人力主管马上联系财务经理S女士,让S女士添加某QQ群,骆某和陈某(K公司某项业务的负责人)有工作安排。收到上述电子邮件后,人力资源主管立即通过微信联系了S女士,并将第二封电子邮件的内容告知S女士。收到前述通知后,S女士立即加入了指定的QQ群。

  骗术虽巧但反常 疏忽大意终上当

  加入指定QQ群后,S女士发现群里只有K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骆某”和某项业务的负责人“陈某”,二人在QQ群中沟通合同的签订、保证金退还等工作。

  S女士加入QQ群后,“骆某”随即在QQ群中@S女士:“在吗?收到回复。”S女士:“我在呢。”“骆某”:“你现在查一下公司账上截止到今天可用资金有多少,查好截图发到这里给我。”后,S女士在群中发送了K公司账户余额的截图。收到上述截图后,“骆某”继续在QQ群中@S女士:“你准备一下,等下安排一笔85.8万元的退款给罗总那边。”“陈某”也随即在QQ群中发送了户名为罗某的账号及开户行信息,称“这是罗总那边给的退款信息”。

  在骆某的办公室就在S女士的办公室对面、陈某的办公室就在S女士的办公室附近的情况下,S女士未找骆某或陈某当面核实相应情况,亦未通过微信或电话向二人核实相应情况。不仅如此,S女士还在未按照K公司以往的对外付款钉钉系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情况下,立即操作转账工作,从K公司的账户上向指定账户转账85.8万元,并将转账截图发送到了QQ群中。完成上述操作后,S女士瞬间被移出了QQ聊天群。

  至此,S女士才猛然意识到自己可能遭遇了电信诈骗。

  被骗巨款追不回 财务经理被索赔

  意识到被骗后,S女士立即向K公司汇报了情况,并于当日持K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后作出了立案决定书,对S女士被诈骗一事立案侦查。事发两年后,上述案件仍未被侦破,K公司被诈骗的85.8万元巨款未被追回。

  在此情况下,K公司和S女士就后者遭遇诈骗的责任负担问题发生争议。K公司认为,S女士作为一名有超过10年财务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未能尽到一名财务经理应有的注意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应就此负主要责任。S女士则认为,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为K公司的财务制度存在漏洞,其工作获取的收益归于公司,相应的职务风险和损失也应当由公司承担。

  无奈之下,K公司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S女士向其公司赔偿因遭受电信诈骗所造成的损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S女士就K公司被诈骗85.8万元一事存在重大过失,并裁决S女士向K公司赔偿12.87万元。S女士和K公司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决,双方均诉至法院。

  重大过失责不免 巨额损失需分担

  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S女士在入职K公司之前具有超过10年的财务工作从业经历,在入职K公司后担任公司的财务经理,故从财务工作的专业性、严谨性,以及工作职责和风险防范能力的角度来看,S女士均应高于K公司的一般财务人员及其他员工,对电信诈骗等财务工作风险也应有更高的警惕性和注意义务。上述情况下,S女士入职K公司后未及时为K公司制定规范的财务制度,且在此前从未使用QQ软件沟通过工作事宜的情况下,在案涉的QQ群中按照相应人员的要求查询并上传K公司的账户余额信息,并在未进一步核实情况、未履行惯常的钉钉系统审批流程的情况下,将K公司的巨额款项转出。S女士在此过程中未尽到财务人员必要、合理的谨慎和注意义务,以及工作职责,其在履职过程中的过错已经达到了重大过失的程度,故S女士应就此向K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情况下,大兴法院综合考虑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S女士的过错程度和收入水平,以及K公司的财务岗位设置不合理、管理不规范等情况,认定S女士应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赔偿责任,并酌情判决S女士向K公司赔偿12.87万元。

  S女士不服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407/t20240731_16667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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