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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攸县检察:“乡贤检调室”化解停车纠纷

发布时间:2024-08-01 来源: 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

  红网时刻新闻7月29日讯(通讯员 刘思思)“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感谢检察官们给我这次机会!”7月24日,攸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攸心和护’乡贤检调室”,让一起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经过苦口婆心的普法教育,促进了邻里和睦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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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攸心和护’乡贤检调室”。

  张某与刘某系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因在小区楼下停车时发生矛盾引发口角纠纷,继而相互推诿,后至挥拳相向,造成刘某轻伤二级的后果。

  经过攸县检察院的“‘攸心和护’乡贤检调室”耐心疏导和教育,为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在双方当事人在达成和解的基础上,使张某对自己冲动的行为有更深刻的反思,张某全额履行赔偿并取得了刘某的谅解。该案在通过攸县人民检察院公开听证后,决定对张某作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普法:

  张某因琐事与刘某发生争执而引发打斗,造成刘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应当保持冷静,避免冲动,遇到问题切不可采取极端方式泄愤解决,打架伤人更不可取,要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否则轻则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重则在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切不可因小失大,悔不当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犯前款罪,导致他人重伤的,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导致他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导致他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处罚。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将依照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1/63/14142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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