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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住房分配争议咋解决?佛山“公证+婚姻登记处”诉源治理破僵局

发布时间:2024-08-01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一对夫妻决意离婚后,双方对婚后购买的住房分配存在争议,互不信任的情况下,如何顺利解决问题?佛山市珠江公证处通过“公证+婚姻登记处”诉源治理工作对接联动机制,有效地解决了当事人的离婚信任僵局。

  案情回顾

  一对男女双方婚后因各种家庭琐事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已向民政局申请离婚,冷静期满后双方仍决意离婚,双方对婚后购买的住房分配尚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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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约定房屋产权均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返还购房时男方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因购买的房屋系双方婚后贷款购买,尚未办理产权证,双方又互不信任,女方担心现在将款项支付给男方后,以后办产权证的时候男方会不配合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转移至女方名下;男方也担心签了离婚协议之后,女方拒绝支付补偿款,故向公证处咨询并寻求帮助。

  办理过程

  接到咨询后,珠江公证处马上安排经验丰富的公证员为当事人提供专人对接服务。鉴于双方互不信任,承办公证员建议:首先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增加将离婚补偿款提存至公证处的条款,签订离婚协议后当天再来到公证处办理离婚协议公证;其次,办理提存公证,先将女方需要支付的款项汇到公证处的提存账户,待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后由公证处将款项打给男方;最后为男方办理委托公证,经询问不动产登记部门,男方可以委托女方代为将所购房屋登记转移至女方一人名下。男女双方采纳了公证员的办证方案。

  为了更好的明确权责,提升协作时效,优化群众专业化公证法律服务体验感。承办公证员在接待咨询后指导男女双方起草离婚协议,并根据双方意愿提前为当事人起草了《提存协议》,明确了提存时间、条件、公证处给付条件等。双方约定:女方在办理提存公证当天将应给付男方的款项提存到公证处账户,在女方取得男方的委托过户的公证书后,公证处再将款项打给男方。这样有效地解决了双方在“先过户还是先给钱”、“何时给钱”的问题上的分歧,并且由于公证员事前就提供了一对一的精细化服务,为当事人设计办事方案,当事人在半天时间内就到婚姻登记处、公证处高效地办结事务,工作效率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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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意义

  一是公证员在为双方制定个性化的离婚协议的同时,引入提存公证和委托公证,打破双方信任僵局,巧妙化解“离婚协议迟延履行”难题,保障了协议内容“真正”履行。

  二是体现了《方案》精准服务群众需求,对具体案例的办理具有指导意义,为“公证+婚姻登记”建立常态化诉源治理机制提供政策保障。

  三是通过案例复盘,佛山市珠江公证处结合实际情况,针对提存款项的流转,研究出台了《佛山市珠江公证处提存款项流转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办证流程,推进公证服务高效化,提升群众体验感。

  诉源治理工作对接联动

  2024年上半年,佛山市司法局会同市民政局、市法院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婚姻登记处与公证处在婚姻家事领域诉源治理工作对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要建立公证机构与婚姻登记机构在婚姻家事领域诉源治理工作对接联动新机制,以高质量公证服务从源头预防、化解因婚姻家事引起的矛盾纠纷。

  《方案》出台后,市珠江公证处高度重视,一方面,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契机加强公证职能业务宣讲,另一方面,加强与婚姻登记职能部门的沟通衔接,通过“公证+婚姻登记处”的职能互补,共同解决当事人婚姻纠纷,促进家庭和睦稳定。

  上述案例中,佛山市珠江公证处就通过为当事人办理“离婚协议+提存公证+委托公证”,有效地解决了当事人的离婚信任僵局。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xbsy/flfw/content/post_164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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