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鹤山一女子在退休后,竟然冒用未达退休年龄的胞妹身份信息,入职了一家企业。不料,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责任该如何认定?算工伤吗?单位要赔偿吗?
近日,江门鹤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与企业建立劳务关系,对企业同意建立劳务合同关系产生误导,明显存在过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以及该案案情,提供劳务一方应对自身劳务过程中所受伤害承担70%的过错责任。
2022年10月,向某退休后冒用其胞妹(未达退休年龄)身份信息与一家五金制品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工作内容为普工工种。同年11月4日,向某在该企业工作期间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至11月18日出院,经诊断为右手手指挤压伤,住院所产生医疗费用已由该企业支付。
经协商未果,2023年8月,向某将企业诉至法院,要求企业承担其因受伤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合计17200元。
向某诉称,其因年龄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遂冒用其胞妹身份信息办理入职。其在提供劳务时被压伤手,由此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应由企业承担。
企业则辩称,公司对向某隐瞒真实年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签订劳务合同一事并不知情,企业若事前知情则不会聘请向某。向某要求企业承担其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鹤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焦点为劳动者退休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其与接受劳务一方即企业各自应承担责任分配问题。向某虽已过退休年龄,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应对自身安全尽谨慎注意义务。且向某从事的岗位对手眼协调能力、培训指导等有较高要求,向某年龄较大等因素在客观上增加了用工安全风险,向某未如实向企业说明自己身份情况及提交真实身份证件,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干扰了企业正常用工秩序,对企业管理造成一定程度的困难和混乱。
而企业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就劳务者从事的工作活动提供有效的危险管控和安全保障措施,但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等义务,结合双方过错情况以及该案案情,就向某提供劳务期间所产生的损失,法院认定向某对其自身损害自行承担70%的过错责任,企业承担30%的过错责任,并根据上述认定的责任比例,判决企业向向某支付误工费5101.38元以及交通费180元。
一审判决后,向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广大从业人员应诚实守信,求职使用真实身份信息
经办法官指出,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企业应依法与其订立劳务合同,双方在建立劳务关系过程中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现实中,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为贪图方便或出于其他目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的情况时有发生,既给企业管理造成困扰,又存在工作中发生伤害事故无法适用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理赔的风险。
本案中,向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顺利入职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对其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法官提醒广大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切勿因贪图方便、为达到入职目的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而使自身陷入被动维权风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