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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获刑,这种刷单行为或构成诈骗!广州海珠法院提醒

发布时间:2024-08-01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注意了!伪造新客户订单骗取平台佣金系诈骗犯罪行为。

  当前,网约车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平台为抢占市场,以提供订单补贴的形式吸引新客户参与,并雇请地推人员提供线下用户推广服务。然而,有些地推员对此动了歪心思,利用大量非法获取的新手机号码,伪造新客户刷单,使网约车公司基于认识错误给付佣金。殊不知,这种诈骗行为数额较大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7月23日,广州海珠法院就通报了一起伪造新客户刷单进而骗取推广费用的刑事案件。

  孔某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地推代理,负责为某打车出行平台提供线下用户推广服务,并从中收取推广费用。为拓展业务,孔某发展了黄某、唐某、黄某某为该平台的自由职业地推员。

  一天,孔某偶然间发现该线上打车平台的漏洞,即只要有新注册的手机号码创造打车订单,平台即向对应推广公司支付佣金,至于该订单是否真实、行驶路线则不问。发现这一“羊毛”的孔某被自己的“机智”冲昏了头脑,心想终于实现躺着也能把钱赚。

  于是,孔某便向黄某、唐某、黄某某三人传授上述伪造新客户的刷单方法并提供用于注册的新手机号码,其三人利用上述犯罪方法分别骗取公司推广费用。

  好景不长,推广活动进行一段时间后,某科技网络有限公司发现平台数据越来越“不对劲”,公司后台数据显示,平台司机数量和跑单量大幅增长,但公司营收却没有明显增长。公司进一步核查发现,司机端数据和乘客端数据对不上,怀疑有人虚假跑单,随即报案。

  经查,黄某、唐某、黄某某累计刷单总人数达1500余次,骗取推广佣金达人民币41000元,孔某以上述犯罪方法骗取推广费用人民币 4700 元。

  案发后,被告人孔某、黄某、唐某、黄某某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海珠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人黄某、唐某、黄某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被告人孔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没收作案工具。

  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办法官陈澎指出,网约车平台为扩充市场,时常通过发放优惠券或现金补贴的方式吸引客户,这本是一项惠及消费者的福利,却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平台损失。

  个别不法分子试图钻平台漏洞,通过恶意刷单、虚拟跑单等方式非法获取钱款,既损害了运营平台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法官提醒

  伪造新客户订单骗取平台佣金系诈骗犯罪行为,切莫以身试法。

  此外,互联网平台也需要在“向内”治理上倾注更多的精力和投入,针对性强化“反作弊”系统建设,避免软件开发和运行、服务监管等方面存在管理疏漏。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4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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