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调研网!

人员查询 车辆查询 调研选题 地方中心 介绍信查询

法治调研网

网站首页

时政快讯
法治聚焦
政法资讯
法治建设
法治服务
当前所在:首页 > 法治沙龙 > 以案说法 | “地球日”邂逅“法律日”

以案说法 | “地球日”邂逅“法律日”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4月22日是世界地球日同时也是世界法律日,与自然共生 伴法律同行,让检察官告诉你如何运用法律来守护地球家园。

  01

  收购出售亦违法

  莫让喜爱成罪责

  廖某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且明知画眉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情况下,出于个人喜好仍购买了4只画眉鸟回家玩赏,后4只画眉鸟被警方查获。经鉴定,上述4只画眉鸟(活体)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总价值2万元。检察机关以廖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同时认为其行为破坏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廖某最终因此被判处刑罚,并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示:野生动物和人类一样都是“地球籍”,共享同一个家园,他们用独特的方式维持着家园的生态平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切莫将受保护野生动物当作普通宠物买卖、运输、饲养,除涉嫌违法犯罪外,还可能被提起公益诉讼,按照国家核定价值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02

  莫让渔网触法网

  向“非法捕捞”说“不”

  熊某某、丁某某等人在某河边(该河流案发时属于禁渔区、禁渔期),分工配合使用禁用电捕工具非法捕捞野生鱼60余尾。检察机关以熊某某、丁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同时认为其行为破坏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熊某某、丁某某因此被判处刑罚,并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检察官提示:“取之有度、用之有节”是维护地球生态平衡的真谛。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或者采用电鱼、炸鱼、毒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为一己私利,竭泽而渔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03

  使用农地勿碰“红线”

  擅作他用恐入囹圄

  某村村民齐某某为了牟利,雇佣多人在农用地上盗挖沙土6万余立方米出售,并向盗挖形成的大坑中填埋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7000余吨,相关行政单位对填埋垃圾进行转运处置花费199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达300万余元。齐某某等人造成18余亩农用地耕作层严重毁坏、严重污染,种植条件难以恢复。齐某某家属代为修复生态环境,积极承担生态损失赔偿责任,实现18亩耕地复耕复垦。检察机关以齐某某等7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齐某某最终因此被判处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农用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条件。根据司法解释,将农用地改作他用,如建造住宅、取土、倾倒废物等,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切勿因一时小利,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农业用途;不要因为自己的无知,碰触了法律的红线。

  04

  “节约成本”排污水

  心存侥幸不可取

  王某某雇佣他人在北京市某村一出租院内从事废旧发动机拆解、清洗、组装。为了节约运营成本,其将清洗的废水直接排放到院内的渗坑内,直到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检查时才发现该情况。经取样鉴定,清洗过程中矿物油与水形成的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检察机关以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王某某也因此被判处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示:未经处理的危险废物直接排放到泥土里,会威胁到附近土壤以及动植物的生存状态。某些公司、个人仍存在污染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错误观念,出于降低成本、逃避监管的目的,通过暗管、渗坑等渠道直接排放甚至偷运转移抛撒、掩埋污染物。大家切莫心存侥幸,将生态环境作为牟取利益的牺牲品,否则将害人害己,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404/t20240424_166440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调研网 fzdy.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