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往今来,劳动者做工拿到工资,按劳所得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总有一些“老板”为一己之私,恶意欠薪,有的甚至还想不了了之。老板们,醒醒吧,快来看看忻府区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例,这才是正确答案!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起,原告侯某一直受雇于被告郅某,从事开挖掘机工作,至2022年5月29日双方结束雇佣关系。雇佣期间,郅某曾通过案外人高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于2021年12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日,共计支付劳务款38000元,剩余劳务款13000元郅某未向原告侯某支付。侯某于2023年2月13日去郅某家中向其催要劳务款但郅某一直无故拒不支付,遂侯某将郅某诉至忻府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忻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郅某雇佣侯某开挖掘机,侯某已实际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郅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按时足额支付侯某劳务款,原告诉请已提供充分证据以证实,应予支持,故判决郅某支付侯某劳务款13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法官寄语】
获得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务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本案中,郅某雇佣侯某开挖掘机,理应支付劳务报酬。但郅某拒不支付劳务款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法院在此提醒,作为用人单位或雇主,必须信守承诺,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时,劳动者朋友要注意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保存相关证据,万一遇到拖欠工资行为,要理性维权,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