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宁 张闯闯
“不良买家”打起“7天无理由退货”的主意,利用“买真退假”的手段,骗取网购平台商家退款退货。近日,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网购退货诈骗案被法院依法宣判。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本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规定,但现实中的一些人却动了歪脑筋。
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高某多次从某网购平台购买名牌化妆品。收到货物后,用事先从别处购买的同款假冒仿品进行调包,后利用“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申请退款退货,并将调包后的货物寄回,网购平台收到退货后自动退款,后案发。侦查机关查明,高某共在涉案网购平台退货了159件价值总计263876.2元的名牌化妆品。高某到案后供述,其利用商家“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将购买的真品换成自己低价买来的假货、次货,在不替换外包装的情况下寄回,调包后的真品则放在二手交易平台上变卖牟利。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该平台所属某公司出具退货单据,提出高某共退货价值263876.2元的159件名牌化妆品,但因为疏于审核,已对退货的部分商品进行了二次销售,无法对退货商品作出价值鉴定和真伪鉴定。最终,确定其将调包后的71件商品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在二手交易平台销售,价值共计133315.89元。高某退货的其他88件商品,因无法查实来源和出处,未认定为涉案诈骗金额,对此某公司和高某予以认可。近日,永年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析 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7天无理由退货’虽是网购平台和卖家应当依法履行的法律义务,但消费者也应当诚实守信,依法承担完好退回商品的义务。”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7天无理由退货”不是“任意退货”,也不是“7天无理由消费”,不能恶意退货,更不能借机诈骗,损害商家利益,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
刑法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高某以非法占有他人“真品”财物为目的,虚构自己“7天不满意退货”的事实,隐瞒自己将“假货调包真货”再进行退货的真相,骗取他人价值13万余元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同时,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本案中,因商家在收到退货后疏于验收,竟然在高某的第159次退货后才发现被骗。高某在退货时没有更换商品的外包装,对商品的数量、批号、有效期信息没有更改,退货验收员只要扫描就可以入库,并没有对商品开展实质性的真假判断,导致高某多次实施以假换真调包操作成功。
为此,检察机关建议涉案网购平台所属某公司进一步完善退货流程,警惕“退货”骗局,对退回商品应及时做好验货工作,收到退货时要进行拆包验收,拍照或者拍摄视频保留证据,如有问题要及时举报或者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