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检察人员在公益诉讼办案中应当不断强化系统思维,提升综合素能,凝聚各方公益保护合力,构建公益保护共建共治共享大格局。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对公益诉讼检察实践提出更高要求。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检察公益诉讼法列入预备审议项目,检察公益诉讼迈进高质量发展阶段。我们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为立法提供丰富的“实践样本”。 坚持系统思维,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关键。系统思维,是指把认识对象作为整体和系统,从整体和部分、部分和部分、内部和外部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中综合考察认识对象的一种思维方法。系统思维既是哲学思维能力,也是法治思维方式,准确把握系统思维的内涵特点与公益诉讼办案规律之间的同一性,运用系统思维解决公益诉讼问题是新时代检察人员应当具备的重要素能。 坚持系统思维,是契合公益诉讼案件办案规律的方法论。检察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面临侵害危险,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公共利益,是化解社会主要矛盾适用于各行业、各地区、各阶层的“法律利益最大公约数”,因各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而不同,是蕴含文化价值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的利益。基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公共利益的广泛性和公益损害的不确定性,救济受损公益需要行政机关等主体各司其职、协调联动,检察公益诉讼呈现督促性、协同性、开放性的特征。由此,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从线索摸排到案件办结,需“四大检察”一体履职充分发现公益侵害问题,协调联动各方力量推动整改,通过办理一案推进解决一类、一域普遍问题,促进社会治理,统筹公益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等。可见,坚持系统思维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是高质效办好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关键。 坚持系统思维,是推进侵害公益问题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助推器。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需要解决的侵害公益问题不只是个体问题,而是通过个案办理实现类案监督、促进社会治理。因此,在摸排公益侵害线索时需要聚焦整体、全局开展全面调查,通过一点辐射全面,实现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 坚持系统思维,是推进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的最优解。当前,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还存在可诉性不强、精准性和规范性不足等问题,需要发挥“四大检察”整体履职效能、检察机关内部上下左右一体发力,系统推进检察公益诉讼高质效办案。坚持系统思维,要做到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联络,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整体效能。 笔者认为,公益诉讼办案中的系统思维,应当细分为以下四种思维能力:一是“国之大者”的全局思维。“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公共利益归根结底是人民的利益,需要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具备大局意识和整体思维,当好党委政府的“法治参谋”。二是统筹架构的立体思维。“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公益诉讼涉及各方利益、各类关系,需要立体式全方位分析研判,从不同层面、运用多种手段解决问题,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全面有序的体系思维。“体系的建立可以带来长久的安全和稳定。”公益诉讼体系既包括公益诉讼制度本身运行的秩序和管理,也包括与其他司法制度的衔接等,应置于整个法治体系中理解和适用。四是与时俱进的动态思维。“法与时转则治。”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公益诉讼面临新的利益形态挑战,需要保持法与时转的思维能力,解决新的社会治理问题。 运用系统思维推动部门联动,形成协作共赢、强化合力的公益保护大格局。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有着独特的价值功能和制度优势,但也必须清醒认识到,它只是一种检察监督方式,检察机关不能“包打天下”,更不能“单打独斗”。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要注意既要发挥监督作用,更要发挥“桥梁”作用,凝聚各方公益保护合力,构建公益保护共建共治共享大格局。 (作者系湖南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姚红、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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