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8月12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黄秋燕)非法猎捕、经营野生动物,要承担的不仅是刑事责任,往往还有高额赔偿。近日,在由汉寿县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一起涉野生动物案件中,考虑到被告的家庭没有收入来源,法院判决被告以“公益劳动”作为替代性赔偿。 聂某某猎捕部分野生动物照片。 2022年以来,被告人聂某某在汉寿县某镇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黑水鸡、雉鸡、野兔等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累计销售金额8600余元。 2023年6月,办案民警从聂某某家现场查获黑水鸡、雉鸡等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共150只。其猎捕、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今年4月,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聂某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聂某某依法承担赔偿损失、修复生态、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聂某某夫妻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残疾,家庭收入没有来源,欠缺经济赔偿能力。考虑到聂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力所能及地赔偿了部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失。为体现司法温度,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公益诉讼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平衡,探索由聂某某通过参加镇、村组织的环境整治、林业看护等公益性劳动方式,替代性履行部分因其非法猎捕、经营野生动物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签订书面协议,由其所在镇、村负责日常督促。 庭审现场。 近日,聂某某非法猎捕、销售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聂某某所在村委会公开宣判。 村委会成员、聂某某家属、部分群众参加了案件公开宣判的旁听。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处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判处聂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2万余元,除先期已经缴纳的部分费用外,余款由聂某某以履行环境公益劳务的方式予以替代性赔偿。 判决书指出,如聂某某不积极履行替代性赔偿义务,则继续赔偿剩余资源损失和修复费用。判决一并要求聂某某承担赔礼道歉、承担鉴定费用等民事责任。 公开宣判现场。 本案的公开宣判,为当地群众上了一堂深刻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公开课,让当地群众认识到非法猎捕经营野生动物除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将承担赔偿损失、修复生态、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对本案《劳务代偿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进监督,确保“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办案理念落到实处。 检察官提醒,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规定,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开始实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只要实施了非法猎捕或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希望广大群众以本案为戒。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2/56/1417623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