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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的作品也能印刷售卖?严查!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湖北长安网 作者:佚名

  

  “两位检察官展现了很高的专业素养,感谢检察机关依法打击犯罪,保护知识产权,为我们企业发展保驾护航......”近日,某音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来到荆州市荆州区检察院,为检察官送来“秉公执法,弘扬正气”锦旗。

  郭某某是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在参加王某某举办的钢琴教程培训时,郭某某购买了王某某享有著作权并依法出版的钢琴教程系列书籍。

  2019年,郭某某为了推广自己创立的钢琴教学法,开始编辑配套的教案和教材,在此过程中,未经著作权人王某某的许可,私自将王某某编著的钢琴教程中的部分曲目编入自己的书籍中,并交由印刷厂复制5500册后向其所经营公司的加盟琴行销售。

  2022年8月,王某某发现郭某某的侵权行为后与之协商未果,遂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在郭某某处扣押教材459册,该教材内的部分曲目与王某某创作的曲目完全相同。经湖北某出版社认定,该教材未受到其社的正式授权,确有抄袭王某某钢琴教程的嫌疑。2023年2月,公安机关将郭某某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作为荆州首例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案件,荆州区检察院受理后高度重视,为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承办检察官认真梳理案情,围绕管辖权、著作权认定、侵权作品销售情况、违法所得认定等方面提出法律意见,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取证。

  2023年8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荆州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达5500份,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郭某某法律意识淡薄,未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著作权,于是认真向郭某某释法说理,强化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引导其今后合规合法经营,并促使其自愿认罪认罚。

  为了提升办案质效、促进矛盾化解,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阶段,承办检察官多次敦促郭某某积极与王某某主动联系、协商赔偿。后在多方努力下,郭某某通过购买王某某编著图书的方式赔偿了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在审理过程中退缴全部违法所得51670元。2024年6月,被告人郭某某被依法判处刑罚,案件处理结果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既以检察之力保护了知识产权、护航企业发展,也实现了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社会效果。

   稿件来源:荆州检察


原文链接:http://www.hbcaw.gov.cn/fzjs/60578.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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