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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采用“套路贷”方式放贷并虚假诉讼被刑拘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海南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年来,虚增借款本金骗取生效裁判文书成为民事虚假诉讼的一种表现形式,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近期开展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一起通过“套路贷”放贷后,起诉并获得赔偿案件,检察机关联合公安部门查清此事,再审法院撤销原判决,公安部门将放贷2人进行刑拘。

  原告虚假诉讼骗取钱财

  自2018年初,许某馨通过袁某泽向李某、蔡某、林某恒、罗某、陈某忠、蒋某武等10余人放贷,借期1个月,涉及金额20万余元。在放贷过程中,许某馨以行业规矩为由,向借款人提前收取第一个月利息和“上门服务费”,即借款人先签订借款合同、借条和收条,待收到许某馨通过银行转账的借款金额后,立即按每借1万元支付30%的费用给袁某泽,该费用作为“上门服务费”和第一个月利息,并约定3分/月利息。在借款人不能按期一次性结息及归还本金的情况下,以虚高金额为基数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系列诉讼。

  2018年至2020年期间,许某馨共提起11件民间借贷纠纷,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在诉讼过程中,许某馨故意隐瞒预先收取“上门服务费”、第一个月利息、虚增本金金额及借款人还款的事实,致使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与事实不符的民事判决和调解书。根据统计,许某馨在上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收取“上门服务费”6万余元、虚增债务金额高达10万余元。

  公检联合办案查明事实

  2023年7月,秀英区检察院在开展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许某馨在短短3个月内向10余人放贷,借款人均辩称不认识许某馨,出借人系袁某泽,收取“上门服务费”和高额利息,且已经偿还借款,存在“套路贷”的情形,可能嫌疑虚假诉讼,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2023年9月,秀英区检察院将许某馨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查办过程中,秀英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多次召开联席会议,民事监督与刑事侦查同步推进,统一派员提前介入,针对犯罪嫌疑人许某馨拒不供述其通过儿子袁某泽出借款项、袁某泽如何操作借款,如何收取上门服务费、第一个月利息以及借款人还款、许某馨在开庭时为何否认收取借款人还款和利息等问题引导侦查,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经查明,许某馨在出借款项的时候存在收取服务费,提前扣除利息、虚增债务等事实,且在提起的民事诉讼时隐瞒借款人还款事实的相关情形,骗取法院作出错误判决文书,构成虚假诉讼。

  民事判决被撤销后两原告被刑拘

  2023年10月16日,秀英区检察院就秀英区法院作出的(2018)琼0105民初第6687号调解书、5527号民事判决以及(2021)琼0105民初第6754号民事判决3案件提请海口市人民检察提出抗诉,对(2020)琼0105民初第4793号民事判决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将二审维持原判的2件虚假诉讼线索移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16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采纳提请抗诉意见,并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秀英区人民法院对案件再审。秀英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23年12月29日,对4起案件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民事判决和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许某馨的诉讼请求。

  涉案虚假诉讼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于2023年9月6日立案侦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许某馨、袁某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现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此案中,出借人高利放贷后,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虚增借款本金,隐瞒收取“服务费”和收取还款的事实,利用民事诉讼骗取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严重侵害了借款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应当予以严厉打击。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依法能动履职,探索审查、调查、侦查相结合的调查核实模式,秉持民生无“小事”、监督无“小案”,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检护民生”的实绩彰显司法为民实效。


原文链接:https://www.hnzhengfa.gov.cn/news/fazhihainan/show-62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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