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餐馆喝酒后出门摔伤,餐馆是否担责?
法院:行为人没有履行谨慎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自身过错
亲朋好友相聚,难免饮酒助兴,在推杯换盏中切记把握好度,否则会乐极生悲。近日,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饮酒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
2023年11月14日,杨某经朋友邀约到某羊肉汤馆就餐,其间饮酒。当晚9时许,杨某已处于醉酒状态、站立不稳,在同行人员搀扶下离店,其余就餐人员也均有醉意。杨某在行至离店门两三米远的公共地带时不慎摔倒,致后脑着地受伤,后送医治疗。
杨某认为,自己受伤系某羊肉汤馆门口台阶所致,餐馆应该承担相应责任,遂将某羊肉汤馆诉至法院。
庭审现场,原告杨某认为,被告某羊肉汤馆店门口有一个高15厘米的台阶,没有张贴“小心阶梯或者小心脚下”予以提示,导致杨某在饭后不慎踩空摔伤头部,故向法院诉请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羊肉汤馆辩称,杨某及同伴就餐所饮用的白酒是杨某同伴自带,且杨某摔倒的直接原因是饮酒过量导致意识不清,走路重心不稳,对自身身体失去控制,店门前台阶有无“小心台阶”标识不是导致杨某醉酒后摔倒的原因;此外,羊肉汤馆门店保持了基本整洁和提供了明亮照明,门店通道及台阶处没有油污和其他障碍物影响通行,做到了经营者在管理范围的基本安全保障义务,请求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及过度饮酒应当有一定的认知能力。监控视频显示,杨某在羊肉汤馆站立不稳,在同伴的搀扶下踉跄离开店门,在行走过程中,没有履行谨慎安全注意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自身过错。某羊肉汤馆作为经营者虽未在大门上张贴警示标志,但店门距台阶约一米左右,杨某摔倒在距门店两三米远的公共地带。原告杨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这里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造成他人损害”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根据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其过错大小范围内确定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第二款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曾春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