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弄玄虚难逃法眼,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甘南焯卓尼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发出2024年首份民事司惩罚款决定书。
近日,卓尼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讼被告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发现原告范某恶意捏造事实,将其偿还安某借款的银行打款凭证、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作为证据提交法院,称被告安某向其借款16万元。
本案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敏锐察觉该案蹊跷之处,原告范某提交的证据只有转账记录,并无借条或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且安某辩称,此前范某向其借款未还,于2023年向卓尼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达成调解协议,此16万元转账正是当时范某履行还款义务的记录。
经调查得知,范某与安某之间存在合伙、借贷等多起矛盾纠纷。调取2023年安某诉范某及其妻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卷宗材料,发现当时范某履行还款义务提供的转账证明,与现其诉安某借贷一案的证据一致,可以认定范某捏造事实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安某合法权益。
诉讼过程中,范某主动来到法院承认错误,如实陈述了实涉资金的真实情况,并申请撤回起诉,愿意接受处罚。卓尼县人民法院对其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但鉴于其主动承认错误,有悔罪表现,对其扰乱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民诉法》114条规定作出“司惩决定书”,对范某罚款5000元,并限时缴纳。
滥用诉讼权利,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更是浪费司法资源,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司法诉讼当应遵循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有些损人害己的“小聪明”千万要不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原文链接:https://www.gszfw.gov.cn/Show/39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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