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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外晾衣架,想装就能装?民法典对相邻权作出明确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为了让自家衣物多点地方晾晒,有的业主会在阳台外搭建晾衣架,但阳台外的晾衣架能随便安装吗?广州一名业主就为此被楼下邻居告上法院,理由是严重侵害了他家的日照权和采光权,还带来了噪音等困扰。日前,本案经广州黄埔法院审理后,判决楼上业主拆除安装在阳台外的晾衣架。据悉,民法典明确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基本案情:在阳台外装晾衣架他被楼下邻居告上公堂

  广州开发区某居民楼的501房业主从自家阳台向外延伸约0.5米,搭设钢结构晾衣架,楼下401房业主则认为501房业主每日在阳台外晾晒衣物、被子,严重侵害了自己的日照权和采光权,还带来了噪音等困扰,因而两次向城管部门进行投诉。

  2019年4月,开发区城管部门现场调查后强制拆除了501房业主搭设的晾衣架。该业主不服拆除行为,向上级城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同年6月,上级城管部门出具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上述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而后,501房业主重新在阳台外搭建了钢结构晒衣架,401房业主又向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投诉。物业于2019年8月发出《整改通知书》,认为501业主在阳台外搭建晾衣架违反小区物业管理制度,要求其拆除晾衣架、恢复原貌。但501房业主拒不拆除,401房业主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判决生效十日内拆除在阳台外搭建的晾衣架

  黄埔法院一审判决:501房业主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在阳台外搭建的钢结构晾衣架。

  宣判后,501房业主提出上诉,而后撤回了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指出,作为不动产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对于501房业主的行为,法院认为:虽然其对401房业主的生活造成的影响有限,但是501房业主作为小区的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根据401房业主提交的涉案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业主不得改变或损坏房屋原有结构、外貌及公共设施”“不得装设影响相邻住户通风、采光、安全防盗等权益及妨碍观瞻的任何设施”。501房业主虽否认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已经认可了开发商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故应当受该协议的约束。

  物业管理规定所适用的对象是全小区业主,小区也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无规矩不成方圆。501业主的行为如果不得到有效的制止,可能会引起其他业主的效仿,不利于小区的管理,也势必会影响到其他业主的权利。因此,法院认为该行为不应予以鼓励和提倡,501房业主应拆除在阳台外搭建的钢结构晾衣架。

  法官提醒:

  业主应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约

  经办法官指出,外墙安装晾衣架在高层住宅中普遍存在,因目前并无法律法规将其纳入违章建筑范畴,故城管部门无法进行强制拆除,面临此问题的投诉时常回复“不好管、不便管”。

  作为业主,要自觉遵守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物业管理规约》等,杜绝在住宅外立面私拉乱装晾衣架、花盆架等设施,避免因花盆、架子坠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要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文明、良好的社会秩序,在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合理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作为物业公司、业委会、居委会等管理者,要积极制定完善的《物业管理规约》和《业主行为守则》等。要主动宣传小区文明行为,对于违反规约或社会公德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要求整改,共同促进文明社会的建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xbsy/flfw/content/post_104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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