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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拿亲属财物,构成盗窃吗?江门新会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姑姑家中贵重物品接连失窃,一查竟然发现是侄子所为!那么,偷拿亲属的财物,算盗窃吗?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吗?近日,江门新会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发生在亲属间的盗窃案件,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阿强(化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多次偷盗姑姑家陈皮价值达12万元

  起初,阿强居住在姑姑阿平(化名)家。2022年4月至5月期间,阿强通过使用钥匙入内方式,先后四次盗窃姑姑阿平放在住宅内的新会柑皮442斤。

  阿平发现上述偷盗陈皮行为后,收回房屋的钥匙并将阿强赶离共同居住的场所。

  2023年6月至2024年1月,阿强伙同他人三次使用液压剪剪断门窗的方式,进入姑姑阿平的住所,盗窃住宅内的新会柑皮612斤。

  

  经鉴定,盗窃陈皮价值总计12万余元。案发后,阿强的父亲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但结合本案来说,虽然本案被告人阿强已获得姑姑谅解,但其实施4次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仍伙同他人或独自采取暴力破坏的方式多次进入同样的地方实施盗窃,反映其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情节并非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不适用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属于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为此对阿强应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阿强多次盗窃私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阿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险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很多人片面认为偷拿家人的财物,不会受到法律惩处,其实不然。偷拿他人私人财物本身就属于盗窃行为,盗窃行为也不会因为被盗者的身份而改变性质,即使是亲属的财物,未经财物所有权人的同意也不能随意非法占有处置。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54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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