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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险延误一天才变更名单,员工突发意外要赔偿吗?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保险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在高风险作业行业,用人单位一般会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如果作业当天,作业员工突然换人,变更团体意外险的时效性就十分重要。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变更团体意外险被保险人的申请后未及时办理,作业员工在保险变更当天因意外导致身故,继而引起赔偿纠纷。

  【案情回顾】

  广州某公司是一家提供建筑物清洁服务的公司,经常承接清洗建筑外墙的业务。该公司以团体投保方式,在某保险公司为其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一日傍晚,某公司员工张某某通过微信向保险销售员李某某发送《高空险更换名单汇总表》,要求当天更换高空险人员,并附有增员之一王某某的身份资料,李某某表示收到。

  次日早上,李某某回复张某某:昨天系统有问题,人员更换正在办理中,已到公司核保阶段。张某某表示,“公司领导说要昨天就换好,今天要生效呀!”李某某便回复:“可以,昨天公司系统有点问题。现在已经办好了,保险明天生效。”

  然而,就在张某某和李某某协商的当天下午,高空作业人员王某某进行外墙玻璃清洁时意外坠落,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某公司先行向家属支付赔偿金108万元,并约定由某公司就王某某死亡一事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给付保险利益。

  但当某公司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时,保险公司拒不理赔。双方协商无果,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保险金80万元。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向某公司支付保险金56万元。

  该案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办理相关业务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经办法官邓咏诗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保险公司对未能及时变更王某某为涉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否存在过错,相关责任如何承担。

  其一,对于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首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某公司张某某已于某日傍晚向保险公司李某某明确更换高空险人员,李某某回复“收到”后并未告知张某某当日未能办理,故某公司有理由相信保险公司于当日已受理其变更申请。按双方的交易习惯,该被保险人的变动可于次日生效,某公司产生信赖利益。其次,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理应在其系统存在问题或发生故障时有相应处理措施以便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办理相关业务存在过错。张某某向李某某提出“公司领导昨天跟我说要昨天就换好”“要今天生效的”,李某某明确回复:“可以”,足以让某公司相信即便保险公司因系统原因于次日才办理被保险人变动,相关保险合同也可于当日生效。因此,保险公司对未能及时办理相关业务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其二,对于某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首先,某公司作为专业承接清洗大厦外墙工作的服务公司,在确定清洗大厦外墙的具体时间及人员安排后,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办理被保险人变动申请。某公司于王某某出任务前一天傍晚才向保险公司提交申请,对最终未能及时变更王某某为涉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亦存在一定过错。其次,李某某在办理完相关业务并向某公司发送批单后,明确告知张某某“保险明天生效”,但某公司未据此及时调整王某某的工作亦负有一定责任。

  因此,结合保险公司、某公司履行合同的情况,法院酌定保险公司支付70%的身故保险金即56万元。这既体现了对投保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也考虑到了保险公司的实际操作难度和行业惯例,展现了法律的公平,维护了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经办法官提醒,高空作业切莫大意,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施工时应做好防护措施,系好安全绳,佩戴安全帽。公司在安排员工从事高空作业时应做好安全培训,强化日常监管和设备安全排查,及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5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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