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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坐了牢,判处的罚金就自动抵消了?错!梅州梅江法院解释→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法官你好,我来交罚金了。”近日,被执行人余某(化名)来到梅州梅江法院,缴纳了罚金3000元。

  2023年,余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梅江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因余某一直未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梅江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员依法向被执行人余某送达了责令履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敦促其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并依法冻结了余某的银行、财付通及支付宝账户。

  “刑事涉财执行案件往往面临一个问题,被执行人处在服刑期间,暂无履行能力,也难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了避免案件走进‘死胡同’,我们会积极与当地司法部门协调联动,寻找一切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执行员杨斌介绍。

  考虑到被执行人余某仍在缓刑期间,必须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杨斌马上联系了余某居住地的司法部门,并与当地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前往余某的住所了解情况。

  在余某家中,执行员向余某及其家属阐明了缴纳罚金的重要性:“缴纳罚金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你将面临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在执行员的充分释法析理下,余某表示将积极履行义务,几天后,她主动到梅江法院缴纳了罚金。

  “有些被执行人认为只要坐了牢,判处的罚金、责令退赔、追缴违法所得等财产刑就自动抵消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执行员杨斌说,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6月,梅州梅江法院共执结54宗刑事涉财执行案件,促成被执行人自动履行40宗,执行到位金额100.74万元。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5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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