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间的财物往来究竟是何性质?万一两人不能走到最后,送出去的财物要还吗?惠州惠城一对情侣在恋爱2年后闹掰,因为金钱纠葛,双方还闹上了公堂。女方控诉男方曾借他3.6万元,男方则辩称借条是女方以分手为要挟逼迫他写下的。
法院指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法院都会予以保护,但“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因情感债务转化的虚假借贷,法院不予保护。
分手后,女方状告前男友归还借款
阿珍与阿强在工作时认识,2020年4月双方确认男女朋友关系。2021年8月,阿强向阿珍出具《借条》,载明:“阿珍贷给阿强三万六千元人民币,于2021年8月1日前交付给阿强。借款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16日。违约责任为多偿还0.06%的利息。”阿强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手印。
2022年5月,两人分手。分手后,阿珍多次向阿强追讨债务,阿强均未还款。
2023年6月,阿珍就此事将阿强诉至法院。对此,阿强辩称,“借条是阿珍以分手为要挟,要死要活逼我写的!不是我自愿的!而且我根本没有收到借条里约定的三万六。”
“这三万六不是一次性付的,是我们交往以来累积的,有微信转账记录为证!”阿珍控诉,阿强之前明明认账了,所以才有的借条。但现在又反口不肯还了!要不是借她的钱,阿强哪有钱买手机、出去旅游、还买了摩托车!
“什么啊!交往这么久,我也有给你转钱啊,又不只是你给我转。”阿强说道。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查明,从交往至2021年8月1日,两人相互之间存在多笔转账、红包等资金往来。扣除备注为“我爱你”、“六一快乐”、“你永远在我的心里”等特殊意义以及金额为100元以下的款项,在2020年4月至2021年8月1日,阿珍向阿强共转账75807元,阿强向阿珍共转账59078元。
究竟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阿珍提交《借条》能够初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阿强抗辩称该借条系阿珍胁迫其所写,实际并非借款而是分手补偿费。但阿强未提供报警凭证等证据证明存在胁迫;且《借条》中未载明为分手费,阿强亦未提供证据佐证其主张,法院难以采信。
本案中,阿珍与阿强在建立男女朋友关系期间,两人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进行相互转账,后双方于2021年8月1日,订立了《借条》并载明借款数额36000元。该借条属于对之前的转账交易进行结算,应认定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那么,如何认定借款金额?法院指出,阿珍提供微信转账流水佐证存在转账,但未能举证证明36000元的借款具体如何算出,其称阿强借款用于生活开销、出去旅游的机票、手机电子产品以及摩托车等开销,但未提供相应的流水等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认可。
结合双方在2020年4月至2021年8月1日的微信转账记录,对于两人特殊含义的转款及小于100元的转账,应认定为双方恋爱期间正常共同开销,难以认定为借款。
扣除上述部分,阿珍累计向阿强转账75807元,而阿强累计向阿珍转账59078元,故法院认定阿强借款金额为16729元(75807-59078=16729)。
如何计算逾期利率?法院指出,阿强借款后,未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时向阿珍偿还借款。阿强经阿珍催促后,至今仍未偿还拖欠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应视为无息借款。双方约定违约责任为多偿还0.06%利息,结合案情,对于逾期利率以拖欠借款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为此,法院判决阿强应向阿珍偿还借款本金16729元及利息(以16729元为本金,自2022年4月某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划重点!释疑解惑:恋爱期间金钱往来哪些要还?
经办法官黄链生表示,恋爱期间,由于双方的信赖关系,多会发生资金往来。这种资金往来根据当事人不同的意思表示存在不同的含义,例如表达爱意的红包属于赠与,明确为出借的转账属于借贷。
但是,如果双方约定的性质不明确,分手后想要讨回往往很难成功。因此,对于恋爱期间的大额资金往来,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交付,且通过书面的形式对资金性质、用途、支付方式进行确认,否则即使有借条也可能被认定为“分手费”而得不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阿珍和阿强签订了书面借条,表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但因双方在交往期间的资金往来过于频繁,阿珍无法举证证明对于借条中的金额是否全数给付。因此,法院结合双方的转账流水等相关证据,综合认定借款金额实际为(扣除特殊含义的转款以及小于100元的转账后)双方之间的转账差额。